**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S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总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176-187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00-204
- 民法通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106-134
-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则 151-156
- 物权法
- 第一编 总则 1-38
- 第二编 所有权 39-106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07-169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70-240
- 第五编 占有 241-245
- 附 则 246-247
- 担保法
- 第一章 总则 1-5
- 第二章 保证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质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则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总则
- 合同法分则
- 侵权责任法
- 婚姻继承收养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