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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