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 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民法总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176-187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00-204
- 民法通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106-134
-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则 151-156
- 物权法
- 第一编 总则 1-38
- 第二编 所有权 39-106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07-169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70-240
- 第五编 占有 241-245
- 附 则 246-247
- 担保法
- 第一章 总则 1-5
- 第二章 保证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质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则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总则
- 合同法分则
- 侵权责任法
- 婚姻继承收养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