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民法总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176-187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00-204
- 民法通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106-134
-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则 151-156
- 物权法
- 第一编 总则 1-38
- 第二编 所有权 39-106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07-169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70-240
- 第五编 占有 241-245
- 附 则 246-247
- 担保法
- 第一章 总则 1-5
- 第二章 保证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质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则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总则
- 合同法分则
- 侵权责任法
- 婚姻继承收养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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