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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过必要的程序通过,能够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要素 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关于法律的基本元素的三要素,它们是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料。 1、概念是基础和前提,没有概念的明确,其他二者就失去了逻辑欠前提; 2、原则是对规则的补充和指引,原则可以克服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 3、规则是对原则要求的具体化。 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主要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是指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国内现行的法律所构成的有机体系。而法律部门,是指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称谓,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行政法则是调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2、首先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有着多个法律部门的百度百科-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法的,而国际法也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是最重要的标准,但是仅仅以此为标准还是不够的,因此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调整对象与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一般来说,调整对象处于根本和首要地位。 1)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组成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组成。 (2)具体的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比如公民与公民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社会关系这个类别,归民法法律部门调整,而犯罪与刑罚属于刑事社会关系这个类别,归刑法法律部门调整等等。 1.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特征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讲解部分】 (1)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国家行为),但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有可能在法律体系中,即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现行法,即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如过去的流氓罪),也不包括还未制定或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和系统性。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讲解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体的体系,具有统一性和系统性。 (1)横向上即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2)纵向上即三个不同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法律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考。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三、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 以宪法为统帅, 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1、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立法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执法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所谓“立法”,宏观上来讲,其实就是制定法律,深入点的话,会涵盖到制定法律、法规。所谓“执法”,就是执行法律。所谓“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 先“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再“执法”,做到执法必严,再“司法”,做到公正司法。广义上:立法,法律制度的确立;司法,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件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程序;执法,事件或行为判定后的结果执行。 狭义上: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草案 或 行政机关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内容;司法,检察院、法院、警察刑事机构进行的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三者关系立法是司法执法的基础前提,司法执法对立法具有实践检验的反射效果,促进立法的科学理论性的回归,使立法行为更贴近社会生活,从而增进立法的合理性。 守法 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与前述法律规范种类对应,法的遵守包括权利的正确行使、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指的是按照原文的意思推算出其他的相关意思,使用与一些法律上未规定到的事项,需用推理法理来解决。 法律解释则为解释原文的具体意思或者某个词或字的意思。 1.法律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和法律推理(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对象不同。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联系。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深化法律思维,从而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特性。 法与经济 一、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1、法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了法的发展变化 3、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尽管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经济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进步的,也可能是反动的。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个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5]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因而恩格斯的这一段话也同样适用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一般说来,当法律为新的先进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时,它就能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它为落后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时,他就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阻挠社会发展的反动力量。因此,鉴别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终要看它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法与政治 关系; 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广泛。在一国中,法律体系是单一的,而政治力量却是多样的。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反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有力手段之一,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为指导,沿着政治的方向来发挥自己的作用。 区别: 第一,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政治责任则比较笼统,不可能完全精确地由法律明文规定。 第二,政治责任的实现相对于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而言具有优先性。 第三,法律责任有其专门的评价机关,政治责任则不必也不能仅以专门机关来评价。 第四,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一样。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政治上受信任的程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就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第五,法律责任是不连带的,政治责任是可以连带的。政治责任的连带性体现在,政治责任主体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政治责任,而且可能因为其下属的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而承担政治责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以德治国,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属于不同范畴。前者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后者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充分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实现。 1、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2、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 3、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从三个层面来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 第一个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不是割裂、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体现党的宗旨,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之所在。 第二个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辩证统一的基石与连接点是人民利益、人民意志。  一方面,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在社会主义中国,法体现的就是人民政权的意志,维护和保障的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国家政权和国家法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说,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维护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能够实现辩证统一的基石与连接点。 第三个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辩证统一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之中。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不仅是理论命题,而且是实践命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全面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党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基本的原则,就是法治,通过各领域、各系统实现法治,形成完备的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建设也会得到不断加强,党的领导也会得到不断完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民主主导、各国家机关全面配合、亿万人民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结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具体表述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此基础上,十九大报告又新增了依法立法这一新的要求。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包括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的重心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力具有管理事务领域宽、自由裁量权大等特点,法治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5、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依宪治国是核心、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依法执政是保证,以及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灵魂。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全覆盖的大格局与新气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原则: 1、坚持中共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还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力有序推进法治建设,这是根本保证; 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这是本质要求; 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基本原则;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是基本方式; 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这是基本前提。 这“五个坚持”,是我们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决定着我们能不能搞好法治建设、迈向法治中国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本质:   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宪者)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强弱程度的不同,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宪法,其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之,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着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总是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分不开的。 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国家机构 六、宪法保障 七、其他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制定权不由任何法律赋予,使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的途径。 在我国,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利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任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冤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五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作用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2、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 4、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一、事前审查 二、事后审查 第二种是宪法控诉(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某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管是否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亦将失去效力。 宪法日 是在每年的12月4日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集中宣传活动从201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 宪法宣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一、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彰显了宪法权威。 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 三、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基,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中共中央依据法律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正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一种治国原则体系和一种治国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在这一整套的庞大体系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第一,没有宪法,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 第二,检验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而宪法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四,“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不可能实现。 第五,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只有在一个宪政国家里,“永久和平”才成为一个可以企及的目标。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谓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中共合作,参与执政。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内容和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是统一战线的形式之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核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3、意义: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委员会、居民自治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都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加以明确。 中国的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主要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和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些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即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由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实质在于为广大城乡基层劳动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指包括以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和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体现。 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落实到基层,必然转化为城乡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实践。 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战略目标。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范畴,使得整个制度体系更为完善,内部结构更为合理。 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反映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把基层民主发展起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并对干部实行监督。人民有了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能得到进一步调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党执政的基础,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就会越来越巩固。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共)中央军委。其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1]?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即国家机关的设置除设立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之外,还必须根据有利于统治的原则将全国的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按行政区域设置从属于中央的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这种地方政权机关即为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即国家机关的设置除设立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之外,还必须根据有利于统治的原则将全国的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按行政区域设置从属于中央的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这种地方政权机关即为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的对称。实现国家权力的最高组织。在中国,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1]??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所属机关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2.职责不同: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检察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 3.上下级关系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有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和多元体制。前者仅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后者在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直接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和法理为间接渊源。   我国《民法通则》既未规定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也未将习惯与法理采为民法的间接渊源。但是习惯和法理对民事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际上成了补充我国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渊源。   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编篡的成文性法律规范。 1、法律 (1)宪法 (2)民事基本法 (3)民事单行法 (4)综合性单行法 2、准法律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地方机关制定的,以条例、办法、细则等名目出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二、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1、习惯   习惯是民法的最初形式。习惯是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和完善,因而是制定法进步的动力。 2、法理 法理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学者的学说,二是法官的判例。在我国,专家学者的学说直接地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活动。至于判例,最高审判机关所公布、出版的典型案例也直接地影响着各级地方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处理。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效力是民法适用的范围。分为对人的效力、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指民法适用何种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适用于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地域效力指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民法适用于中国全部领域;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该地方区域范围内。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中国民法从实施之日起生效,废除之日起失效。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种情况下诉讼纠纷的审判准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着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 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一,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后者不是——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总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是自愿行为而非受人欺诈、胁迫所致,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举例:A公司欠B公司100万,A公司后来未经债权人B公司允许将这笔债务转移给C公司。此行为在B公司确认前效力待定。 代理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方式: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如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2.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财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二)债权 ,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 非财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在于不同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法律特征: ①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②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③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 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①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的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因此,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②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 ③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也具有专属性。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分类: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 “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 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我国,合同立法和民法理论通常将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的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下文所称合同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有关主体的变更参见第十六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合同变更的【特征】是:   (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   (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此,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合同变更,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同时,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其特征是:   (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此处的解除事由既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1. 对前者,《合同法》第93条作了规定。   2. 对后者,《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应否解除。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约定解除即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效力   有效合同经过双方协议解除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具体表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 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行为。   它既为协议,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限制。   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扶养人无法定抚养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履行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则必须在其死后才能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双务的、有偿的、诺成的、要式的民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范围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和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看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与法定的,不得继承 (4)债权——司法解释表明,仅有以财物为履行标的债权方可作为遗产 (5)死亡赔偿金、保险金、抚恤金 侵权责任法第18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遗产处理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遗产分割后才发现有债务的,偿还债务的顺序是: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偿还;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1.遗产分割之前:多个继承人成立共同共有 2.遗产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配;折价补偿 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成员之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责任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文进行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具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情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法则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又称“一般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其过错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时,依照民法一般规则其本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正在进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应当承担此种责任。 二、排除妨碍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必要求权利人的权利有实际的损害。 三、消除危险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虽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急迫的危险,则权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险的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一方当事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但没有合法权利作为依据时,应当将对方的财产返还。此种责任方式的一个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恢复原状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坏,但是尚有恢复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比如,非法占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并堆积杂物,则不仅应当返还土地,还应当清除杂物,恢复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土地原状。又比如损坏他人的电视机,如果损坏不严重,则承担的责任是修理电视机,使之恢复原来的功能。 一般来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六、修理、重作、更换 这是适用于某些种类的合同的责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据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修理或者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在定作合同中,还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约定重新制作。 七、赔偿损失 这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方式。在我国法律上的赔偿损失专指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对方的损失。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可能发生这种责任。在侵犯名誉权等几种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要承担以金钱的方式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损失除了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或者说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应当符合严格的条件。这种利益,应当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具有现实的取得条件,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的干扰一般就可以取得。间接损失一般有三种情况: (1)利润损失。从事合法经营的各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其现有的经营条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润,如果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没有能够取得,可以作为间接损失。但如果受害人从事的是非法的经营,则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况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润,不能作为间接损失而要求赔偿。 (2)劳动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本可以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收入,而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 (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现实的可能性,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比如一头已经怀孕的母牛被他人伤害致死,则计算损失赔偿时应将即将出生的小牛的价值考虑在内。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钱,应当赔偿相当于银行利息的损失。非法占用他人房屋,应当赔偿相当于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间接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这是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了违反此种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或者法定的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几种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因为这几种侵权通常会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十、赔礼道歉 这种责任形式也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几种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况。 民事责任的免除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旱涝、战争等。《民法通则》第 107 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权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一条家养的狗咬了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由狗的饲养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引起被狗咬,则饲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劳动合同的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16 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1]??劳动合同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思表示一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成立表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已经完结。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劳动合同生效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1.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所构成要件不同劳动合同成立构成要件为两个,即劳动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对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反映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成立属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范畴,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劳动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劳动合同生效属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 劳动合同的履行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①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 ③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 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的修改和补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特征如下: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变更的部分依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合同没有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变更并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劳动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2]?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1]??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概念 2004年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主体 主体不是一对一的,不同种类的集体合同,其主体也不完全一致。企业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和该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的内容 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几乎涉及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所涉事项均是针对职工集体的,解决职工共有的一般问题。对于特定职工的特殊问题,集体合同中无法作出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 人,并确定1 名首席代表。 二、进行集体协商。经集体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审议通过。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 员工出席,且须经出席的代表或员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四、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五、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六、向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是目前国内外流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才服务机构租借人才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一种全面的高层次的人事管理服务。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 用工单位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去权益;赋予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有规定。   附:劳动法 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劳动争议的概念与分类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着重调解。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且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审判,都要贯彻先进调解原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首先要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自愿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 (二)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调解虽然是调解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手段,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不能久调不决。为此,《劳动法》第83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关于调解、仲裁的期限。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 处理劳动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判断是非、责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争议的程序要依法;处理的结果要合法,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2)受理;3)调查;4)调解;5)制作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 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纠纷要及时、正确地加以解决。 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步骤编辑 (1)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 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的解决原则与程序 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是: 1.合法原则。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要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 2.公正原则。人事争议的处理要以事实为基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所偏袒。 3.及时原则。处理人事争议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能无故拖延不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申请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的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事争议的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钎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1、知识产权的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有各自的时间限制。 4、知识产权立法史:1624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出版第一部关于对著作权进行管理的法典——《安娜法令》。1857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 5、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2007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由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其他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权特征中对相对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及保护方面的国际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像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地域性那么明显。其原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基本实现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编辑]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眷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确,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所谓的“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中“适当引用”很关键;首先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首先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用该款荽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只能是翻译或复制作品,复制也必须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发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馆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馆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本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触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但条件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语文字作品,且翻译的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关怀与扶持残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将已发表的作品变换为盲文读物出版,不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地、盲文读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定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目的都是平衡社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不同之处是:法定许可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规定了12.种情形,法定许可只规定了4种情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多以营利为目的。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经申请授权后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支付报酬。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烦琐,在向著作权人协商许可未成功时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强制许可协商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是,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也可以适用上述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关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1、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 3、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邻接权是国际版权法的通用概念。日益增多的国家授权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进行活动的利益,在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种艺术家的演出或向公众播送时事、新闻报道及任何音响或图像方面进行活动的利益。邻接权的主要类别有: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他们同意而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主要在版权法内适当规定保护上述某些权利或全部权利。有的国家还给予表演者一种精神权利。对任何邻接权的保护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有损于根据国内版权法和国际公约给予其他邻接权的作者受益的保护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a.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 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外国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早期公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具体程序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6.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申请人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再作出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必须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相应文件,并说明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内容是支配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和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能。专利权的内容包括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人身权和财产权D积极的权能主要指使用、收益、处分专利,具体表现为:专利独占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因转让、许可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消极的权能为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人身权为: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 (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 (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通过标记,可以起到宣传作用,有助于扩大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了解这种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不能随意仿造。 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按照不同的标准,咱们国家的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由商品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使用在衣服、日用品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商的商标,如各银行在对外营业时使用的标志,就属于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具体作用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普通商标是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主要由自己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是由特定的组织注册,并许可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某一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料、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管理的纯羊毛标记就是一个证明商标,凡是符合国际羊毛局公开的羊毛制品质量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像其要求允许使用纯羊毛标记,以表明自己的商品品质。 (4)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等。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取得是指商标专有权的发生。商标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依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其取得方式也不同。在依使用获得商标权制度,及依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而获得商标权制度的国家中,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取决于先对商标的使用。 (一)原始取得 (二)传来取得 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权因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归于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下列情况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其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依法强制取消已注册商标的强制性措施。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对不具备注册条件而被合法注册的一种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经无效宣告程序撤销的商标权自始无效,经撤销程序导致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丧失商标权。 1.注册商标不具备法定注册条件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注册条件(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注册商标侵权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涉及侵权情形下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之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商标权自始不存在。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改后的刑法自2017年11月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十个刑法修正案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1编为总则,第2编为分则,此外还有1条附则。总则,为一般规定;分则,为具体规定;总则规定不仅适用于分则,而且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编下面分为章。我国刑法典为:总则5章,分则10章。 刑法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各国刑法典,一般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个别还有附则。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从而构成一个科学的统一整体。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述。只有正确了解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才能正确的加以适用。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现实生活有事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一,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二、按照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其他解释方法 沿革解释 沿革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其因袭与演变的情况阐明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法律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种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与变动性的双重变奏。沿革解释就是从连续与变动的相关性上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沿革解释优于其他解释。对于正确领会刑法条文的含义来说,沿革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此处是指的后者。 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编下为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章下为节,但只是总则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则的三、六章之下设立节,总则的第一、五章及分则的其他章之下没有设立节。节(章)下是条,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组成单位。刑法典的全部条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排,从第1条至第452条统一编号,不受编、章、节划分的影响。条下是款。款是条的组成单位,没有编号,其标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条的第二段,则第为第“××条第2款”。但许多条文只设立了一款,在这种情况下便只称作“第××条”,而不称为“第××条第1款”。款(条)下是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其标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基数号码编写。如刑法第34条第1款下设有3项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法的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的任务就四条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权利 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内容: (1)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3)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依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主要内容: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依据: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行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注意事项: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两者的联系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防卫权,也有人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者"绝对防卫权";而紧急避险却没有类似的规定。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然而紧急避险有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结合案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和中止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犯罪中止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2、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得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 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4、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5、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本质上的严厉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3.根据的法定性 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2、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刑罚的具体适用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香港、澳门与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 (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 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 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 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从世界范围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诸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一共十二个,其中六个罪名经常遇到: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犯此罪10年起,可判死刑。此罪属行为犯,跟后果无关,即同时具备勾结行为和危害行为便犯此罪。与境外没有接触者不在此罪处罚范围。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下此罪涉及疆独、藏独、台独三个议题;对于党、政、军要职的人员来说,另立中央、谋求地方独立也在此罪处罚范围之内。犯此罪3年起,可判死刑,如有与境外勾结行为,从重处罚。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以武装的形式反叛国家或与国家的政府进行武装对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可能犯此罪的是起义、倒戈并且失败的军警,和在混乱的社会状态下实施杀人、爆炸、放火、毁坏财物行为的个人,与坚持非暴力理念的人没有太大关系。此罪至少3年以下,可判死刑。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此罪主体仅限于“官”,如军人叛逃,不涉此罪,依军人叛逃罪处理。犯此罪至少5年以下,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处罚。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带路党”们要小心此罪,犯此罪10年起,可判死刑。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即战争状态下的资敌行为。犯此罪3年起,可判死刑。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8]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该罪行出自《刑法》第三章。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1、故意杀人罪 2、过失杀人罪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1、故意伤害罪 2、过失重伤罪 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2、强迫妇女卖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拐卖人口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非法拘禁罪 4、非法管制罪 5、非法搜查罪 6、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2、诽谤罪 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1、刑讯逼供罪 2、伪证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破坏选举罪 2、报复陷害罪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5、妨害通信自由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指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主要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刑法分则第6章规定了9小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们依次是: ①扰乱公共秩序罪; ②妨害司法罪; ③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 ⑤危害公共卫生罪; 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贪污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是军事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军职人员某一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国家军事利益指国家国防和军事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战行动、备战能力、军事科研、军队后勤保障、军事机要等方面的利益。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对国家军事利益有无危害,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违反职责,应受处罚的行为。 (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由故意构成的,但也有少数犯罪是由过失构成的 国防法规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国家防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2.规范了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 3.规范了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及职责;  4.规范了武装力量的构成、性质、宗旨、任务、建设目标及武装力量活动的原则等;  5.规范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是用来调整和指导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依据 兵役法、国防人事法、国防设施法、国防科技法、现役军官法。 国防法的基本特征 1、国防法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国防的一致性; 2、国防法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正义性; 3、国防法体现了我国国防的人民性; 4、国防法体现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协调性; 5、国防法体现了基本军事法律的综合性。 兵役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我国兵役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在兵役制度方面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和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律依据。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特点(两个结合):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优越性:有利于部队兵员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在现代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 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国防动员法》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首先,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其次,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最后,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二)主要内容 该法律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包括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 (三)特征 《国防教育法》是指导和规范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它是以《国防法》《教育法》为依据,形成在全国国防教育方面的法律。这是一部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提高国防素质的法律。 https://www.81hongshi.com/article/zixun_news/id/1194.html 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 2005 年 3 月 14 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 该法律首先具有原则性,表现在内容丰富且逻辑严密。 其次,《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真正用来维护台海地区稳定和国家统一,推动两岸关系正常化,从而符合和满足两岸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 该法律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台独”分裂活动。 (2015 年真题)我国的军事法律由()制定。 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 D、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红师教育答案】 本题答案为 A。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国家对国防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 2、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国防现代化; 3、建立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体制,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圃发展道路,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实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坚持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 国防法制是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 积极防御的原则、 全民自卫的原则、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积极防御的原则 全民自卫的原则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 国防动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国防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责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 武装力量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边防、海防和空防的概念 边防是指在国家边界、沿边、口岸等地方,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按照 1997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的领陆神圣不可侵犯。 海防是指在国家领海,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在我国,按照 1997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的领海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海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海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 空防是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敌入侵,对领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 边防:在国家边界、沿边、口岸等地方,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 海防:在国家领海,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 空防: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敌入侵,对领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 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的领导和实施 《国防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国防科研生产 国防科研生产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研制设计开发与生产武器装备的能力和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的统称。 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可分为平时能力和战时能力、表现能力和实际能力、综合能力和单项能力。 生产能力的核算,通常以年为时间单位,以具体产品的架、颗、艘、发、辆、门、支等为数量单位的生产能力,代表了最大纲领批量生产和规模生产能力。 其中核算检验实际生产能力,可以通过对研制生产过程中最短环节(控制环节)的核算为基础进行分析估算。 军事订货 军事订货是指军事主管部门同生产和科研计划机关(或企业)之间为满足武装力量的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联系的一种形式。 《国防法》第 34 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国防经费 国防经费是指为保障国家生存与发展安全的专项费用,即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 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费用,一般是国家财政拨款。 我国国防费用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人员生活费、活动维持费、装备费,各占三分之一比重。 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是国家用于国防目的的财和物及由此而引起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资产在国防活动中具有重大作用,如军队资产是军队训练、作战、生活的物质依托,尤其是军事基地、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军事工程、仓库、营房等,在军事活动中起着物质支撑作用; 国防科技工业资产,是研究、试制、生产武器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的物质保证,同时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方针: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原则: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威胁的建设与斗争,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 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为增进全民的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 1.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具有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作用; 2. 国防教育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社会工程,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 3.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武装力量动员 战争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简称动员。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武装力量动员是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国民经济动员是把国家和平时期的经济转入战时轨道;人民防空动员是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政治动员是围绕实施战争对全体军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政治鼓动 武装力量动员的主要活动通常包括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以及相应的武器装备和物资等动员。 武装力量动员是国防动员的一种形式,国防动员包括 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 技术动员、 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等。 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是把和平时期的经济转入战时轨道,充分调动国家经济力量,保障战争的物质需要 科学技术动员 科学技术动员是国家统一组织科学技术部门和人员,从事战争所需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研制新式武器装备。 政治动员 政治动员是国家对全体军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政治鼓动,发动他们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并争取友好国家的同情和支持。 人防动员 人民防空动员是发动群众,采取各种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指当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将军队处于最高级的备战准备,并向全国发布战争动员令的一种战斗紧张形势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 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 公民和组织享有国防建设建议权、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损失补偿权。 国防是整个国家的国防,是全体人民的国防,决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全体公民的神圣职责。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信仰、受教育程度,都具有义不容辞的国防义务。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按照国防法规,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他们的家属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 革命残废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残废、因公残废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废金。对残废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待遇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的优先权; 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 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安置。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大多数是军属权利,比如褒扬抚恤、优待、安置(退伍)等。 组织享有的国防权利无非是对于参与国防建设或者承担战略储备等组织实施一些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