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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代办电话:13982228979胡老师)**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建设部令第20号)。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4年建设部令第159号)。   **安全生产许可(代办电话:13982228979胡老师)**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148号)。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2007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号)。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75号)。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91号)。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