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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s://render.alipay.com/p/f/fd-j4xzj0rm/index.html **支付宝收钱码业务协作费政策公告 (2017年05版)** ## 一、总则 本公告作为收钱码服务商(甲方,以下简称“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 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 》(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为提高服务商的服务积极性,本次业务协作费政策公告分为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和收钱码收单业务协作费政策。** ## 二、定义: 2.1收钱码用户:签约《支付宝收钱码协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开通了支付宝收钱码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用户”)。 2.2有效交易:均指收钱码用户的客户通过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2.2.1退款交易; 2.2.2违法及作弊交易(包括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作弊交易做出判断; 2.2.3服务商自身或者服务商员工作为用户所产生的交易; 2.2.4服务商或服务商员工、用户自身产生的交易; 2.2.5 虚假用户产生的交易; 2.3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用户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2.4客户: 本政策公告特指扫描用户申请的支付宝收钱码向用户付款的个人或单位。 2.5虚假用户:用户不存在,开通用户所填信息(含名称、地址,)和线下实际存在的门店不一致,具体定义详情见:https://render.alipay.com/p/f/fd-iwyuo6id/index.html 2.6同一客户:同一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客户。 2.7同一用户:同账号或同身份信息都视为同一用户。 2.8服务商中心:即服务商可通过服务商中心查看服务商和用户的运营关系,具体链接如下:https://openhome.alipay.com/isv/isvHome.htm 收钱码业务分析--用户分析。 2.9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指用户补全证照等信息并通过支付宝审核后,用户申请的收钱码可支持贷记类(包括信用卡,花呗等)渠道收款。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版本及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告(如有)为准。 ## 三、 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 3.1政策有效期 本公告中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有效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服务商拓展人员可以通过钉钉操作平台查看待拓展用户是否可享受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仅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约定条件的服务商拓展的服务,支付宝才会支付相关费用。 3.2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3.2.1服务商推广协助为用户开通支付宝收钱码服务的,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成功开户的用户,开户后次日起30天内每发生一笔不同的客户支付的实付金额大于等于3元的有效交易,则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相应的业务协作费 ,单个用户开户后次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最多向服务商支付最多60个不同的客户业务协作费。 1)服务商当月业务协作费=服务商当月名下单个用户业务协作费合计 2)单个用户的业务协作费 =有效交易的客户数 * 客户业务协作费单价 单个用户的同一客户只计算一次业务协作费,同一用户只计算一次业务协作费(如同一个用户多账户签约收钱码,以签约先后作为是否享受激励的依据,只激励最先签约收钱码的账户)。 3)客户业务协作费单价 客户业务协作费单价(含税)=2元/个*城市区域系数 支付宝将基于各城市或区域的业务发展情况考虑,对城市区域系数做出不定期的适当调整,并提前以双方约定方式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告,服务商中心,开放平台消息通知。请及时了解并关注系数调整情况。具体城市区域系数见链接:https://render.alipay.com/p/f/fd-j5pf2hih/index.html 3.2.2成功开户标准 支付宝对服务商开通的用户真实性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即视为成功开户。 1)该用户真实存在,和服务商开通用户所填信息(含名称、地址,)一致、且门店张贴有支付宝收钱码物料; 2)该用户没有签约过支付宝收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当面付、支付宝收款,收钱码等或签约收款产品后再解约等; 3)该用户已开户且审核通过; ## 四、 收钱码收单业务协作费政策 4.1有效期限 本公告中的收钱码收单服务业务协作费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0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仅限在本公告有效期限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支付宝才会支付相关费用。 4.2收钱码收单服务的有效交易除满足本公告第2条的约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收钱码收单业务协作费政策指的“有效交易”,均指用户使用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支付的贷记类渠道金额;且用户属于该服务商提供运营服务; 2)非该服务商运营的用户产生的交易不属于有效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开拓但不属于该服务商运营的用户,自助运营的用户等)所产生的交易,支付宝有权根据情况对用户运营所属关系进行变更; ## 五、收钱码收单服务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业务协作费=结算依据金额* 0.4% 结算依据金额=有效交易实付金额-有效交易退款实付金额 ## 六、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6.1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合同或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6.2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有效交易”的定义。 6.3服务商和支付宝签约的协议在有效期内,且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 七、其他 7.1推广支付宝服务和产品的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7.2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 7.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执行。 7.4推广支付宝服务和产品的服务商,还应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链接如下:https://render.alipay.com/p/f/fd-iwyuo6id/index.html 如《服务商管理制度》与主协议中约定的《渠道推广商管理制度(支付宝)》 有冲突的,以《服务商管理制度》为准。 ## 八 、公告修改 支付宝有权对本公告的业务协作费政策进行随时的调整和变更,调整后的内容,支付宝将通过在https://doc.open.alipay.com/docs/doc.htm?spm=a219a.7629140.0.0.60H3Gb&treeId=182&articleId=105338&docType=1页面中展示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过主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如服务商对本公告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服务商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与支付宝的合作;否则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