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success]![](../images/四叶草2.png)**解析**:
#### **(1)1992 年第一次修改**
扩大了保护对象,对药品、食品、饮料、化学物质提供保护;延长保护期、设置本国优先权、异议程序改为撤销程序、增设强制许可类型等。
#### **(2)2000 年第二次修改**
取消撤销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不服可起诉、增设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增设禁止许诺销售、增设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等。
#### **(3)2008 年第三次修改**
取消涉外代理的限制条件、改变新颖性证据地域标准、提高外观设计授权标准、许诺销售扩大到外观设计、评价报告扩大审查条件、增设诉前证据保全、增加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增设为审批而仿药不侵权等。
#### **(4)2020 年第四次修改**
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