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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9.1一级资质标准   9.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9.1.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9.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9.2二级资质标准   9.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9.2.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9.2.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9.3三级资质标准   9.3.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3.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9.4承包工程范围   9.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9.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