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三条
-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九条
- 第七十条
- 第七十一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 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
- 第七十七条
-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九条
- 第八十条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