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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病假 1.一次请假超过三天(不包含三天)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皆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五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副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九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