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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七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