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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广佛清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广佛清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以下简称国华校友会)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以下简称国华)广佛清地区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华广佛清地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国华人奉献社会、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传播和弘扬母校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既受助于社会当以奉献社会为终身追求的价值观。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遵守《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章程》,接受国华校友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广佛清地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促进与国华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系与交流; (三) 接受分会校友对母校的捐赠,并及时转交母校,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 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 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相关网站; (七) 为困难校友提供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分在校会员和非在校会员,未参加过工作的国华毕业生定义为在校会员,参加过工作的国华毕业生定义为非在校会员。 第八条 凡在国华学习和工作过、申请时在广佛清地区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凡对国华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当地各界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理事会提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减免;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的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被提名的会员需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成为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国华校友会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均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行政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任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校友会组织领导机构如下: (1)设立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督指导校友会工作; (2)设会长1人,全面负责校友会工作; (3)设副会长4人,其中,1名副会长兼任校友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校友会日常事务;1名副会长负责佛山区域校友活动;1名副会长负责清远区域校友活动;1名副会长负责目前就读本科、硕士、博士等校友活动;其中佛山区域副会长在佛山区域校友中产生,清远区域副会长在清远区域校友中产生,在校生副会长在目前在读的校友中产生,各届负责人在本届校友中产生。 (4)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由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是校友会日常的办事机构,处理校友会日常相关工作。 (5)设宣传部,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负责校友会日常的新闻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6)设财务部,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负责校友会日常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 (7)设后勤部,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负责校友会日常活动的后勤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 (8)设各届负责人,每届1人,自动入选为校友会理事。负责各届校友日常的沟通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各部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会工作,愿意为校友会的建设发展奉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各部门部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华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在校会员会费的标准为30/年,非在校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及财务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国华校友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随国华校友会的终止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