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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讲到犯罪心理行为形成原因, 说到犯罪的行为是由业力控制的,业力大于人力, 所以人的行为是不受自身控制的,   法律约束的是人,法律不能约束业力, 所以法律对人的约束是有限的, > 《佛说分别善恶所起经》: > 佛言人于世间。喜饮酒醉。得三十六失。何等三十六失。 > 六者便卧道中。不能复归。或亡所持什物。(睡马路,丢东西) > 七者醉便不能自正。(路都走不直) > 八者醉便低仰横行。或堕沟坑。(掉沟里都不知道) > 九者醉便躄顿。复起破伤面目。(走路像瘸子,摔伤面目) 就好比酒后开车,出现车祸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喝酒后,人自己是不能自控的,   法律不能约束业力,因为这是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无法被改变, 所以酒后开车,这时候法律的约束力并不能降低车祸概率,   其他杀盗淫妄酒等恶业,乃至于吸烟吸毒也是同样的道理,   所以法律只能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能作为唯一一道防线,   应该在人心上在加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就是佛法教育, 佛法教育这道防线,比法律更重要, 既是从根本解决问题,又是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