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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GB 50016、GB 50160、GB 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2、分工与职责 2.1安全处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环保技术处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设备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负责人 2.5.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5.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6 动火作业人 2.6.1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6.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6.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6.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2.6.5应严格执行“动火六大禁令”: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绝缘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2.6.6 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时禁止动火。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2.7动火监护人 2.7.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7.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7.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作业车间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需离开时,应由其他监护人替代本岗位,或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采取措施。 2.7.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动火六大禁令”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2.7.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7.6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动火时,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 2.8 动火部位负责人 2.8.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8.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8.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9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2.10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10.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10.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分级 3.1作业分级 3.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1.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1.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3.2固定动火区域 3.2.1方圆一厂: 1)20万吨电解车间东厂房:附房中间维修场地,面积约160m2; 2)20万吨电解车间西厂房:机组二层平台西侧,面积约60m2; 3)30万吨电解车间西厂房:打包场地,面积约48m2; 4)30万吨电解车间东厂房:阳极泥池处夹道,面积约48m2。 3.2.2捕金二厂: 1)多元炉8.2米铜口北侧平台,面积约5m\*6m=30m2; 2)余热多元炉风机房北侧区域,面积约15m\*4m=60m2; 3)火精炉单圆盘南侧固定动火区,面积约5m\*8m=40m2; 4)一元炉车间链板机北侧到更衣室南侧,面积约50m2; 5)一元炉车间北门处和车间北侧磅房以南处,面积约300m2。 3.2.3脱硫分厂: 1)脱硫分厂办公楼与原亚钠车间的空地,面积约15m\*40m=600m2; 2)脱硫二车间转化西侧与排班室南侧空地,面积约15m\*50m=750m2; 3)净化水办公室南侧与石灰乳制备房西侧空地,面积约10m\*12m=120m2。 3.2.4渣选分厂: 1)磨浮车间球磨机周围南侧空地,面积约6m\*6m=36m2; 2)磨浮车间球磨机周围北侧空地,面积约6m\*6m=36m2; 3)磨浮车间浮选场地,面积约5m\*4m=20m2; 4)粗碎厂房西侧空地,面积约15m\*5m=75m2; 5)中细碎厂房中间场地,面积约12m\*11m=132m2; 6)筛分厂房一层中间场地面积约8m\*6.5m=52m2; 7)筛分厂房二层中间场地面积约6m\*9m=54m2; 8)3#浓密池下面积约6m\*20m=120m2; 9)过滤厂房二层精矿区面积约34m\*9m=306m2; 10)渣缓冷泵房北侧空地面积约12m\*40m=480m2。 3.2.5综合回收厂: 1)湿法车间石灰罐下0米平面,面积约6m\*7m=42m2; 2)综合回收维修班门口,面积约6m\*14m=84㎡。 3.2.6车队: 1)车队维修车间内,面积约20m\*10m=200m2; 2)车队维修车间门外空地,面积约15m\*10m=150m2; 3)车队东侧洗车台,面积约4m\*10m=40㎡。 3.2.7动力车间: 1)维修值班室西侧空地,面积约10m\*12m=120m2; 2)氧气充装间北侧空地,面积约10m\*8m=80m2; 3)300方化水厂房南侧空地,面积约10m\*8m=80m2; 4)锅炉房35t锅炉和10t锅炉中间空地,面积约10mm\*6m=60m2。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作业车间负责人及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检维修方案》、《安全环保技术交底》。 4.2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脱硫分厂、气体站等危化品系统部门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其余部门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脱硫分厂、气体站等危化品系统部门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其余部门经动火作业所在分厂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5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6《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7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8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9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等并严格执行。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动火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5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6分析报告单必须黏贴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酸库、油库、气体站、天然气压力变送站周围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检维修方案》、《安全环保技术交底》上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6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7、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我公司规定一级动火区域包括:油库、油罐区,气体站,净化水车间能产生硫化氢的区域,酸库硫酸罐区,脱硫分厂所有稀、浓硫酸管线周围,柴油发电机房,35KV、110KV总降站,渣选分厂浓硝酸库、黄药储存区域、桶装油区域,精炼车间煤粉存放区,动力锅炉煤场,食堂液化气库,大仓库,综合回收厂除杂工序反应釜、桶装油区域、走氯气的管线管网及靠近氯气管线的其他管线,冷水塔及周边,化粪池及井盖上方周围,天然气加压站,走天然气管线的管网及靠近天然气管线的其他管线,走氧气管线的管网及靠近氧气管线的其他管线,各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高压配电室,高压蒸汽管线,带有保温材料的管线、所有划定的有限空间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注:在生产运行状态下(不停车、停运,管道容器带压不置换)的以上一级动火区域的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8.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8.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8.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9、检查和考核 9.1安全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厂负责本单位员工监督、检查。 9.2现场检查发现作业单位有严重违规作业(包括无《安全工作许可证》、《检维修方案》、《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培训记录,若涉及特殊作业无《作业风险分析表》和特殊作业票证)、一般性“三违”现象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作业队伍为外来施工队伍的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相应处罚。 作业队伍为本单位人员的: 1)不按规定办理八大作业票,扣2分/次;办理完作业票却没有按规范执行特殊作业票相关要求的,扣1分/次;作业票及相关作业记录填写不规范、缺项、漏项的,扣0.5分/次;同时,违反此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申请人、监护人、作业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各罚款500元。 2)检维修作业前,对口部门未将区域内的风险点位置、风险级别和应急管控等风险信息告知外来施工队伍和本车间人员的,未留有相关书面记录的,包括检维修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需注明培训日期,可手写,可机打)、影像记录(时间为半分钟左右),扣0.5分/次;同时,违反此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申请人、监护人、作业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各罚款500元。 3)检维修作业期间,当风险信息发生变化后,对口部门未及时将最新的风险信息通过培训等方式告知员工及外来施工队伍的,扣0.2分/次;同时,违反此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申请人、监护人、作业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各罚款500元。 4)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检维修前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就审批作业通过的各级领导负连带责任,各罚款500元。 9.3由于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关于印发新版《生产系统经济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方集字\[2016\]第01号文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试行)》与《工伤医疗费用借款、报销等相关事项的规定》(方集字【2017】19号文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