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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电动机运行、维护、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的各类交流电动机。
第二条 本规定对电动机运行、维护、检修中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在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事宜和特殊电动机应遵守有关规程、规定和制造厂的具体要求。本规定作为全厂工艺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的补充,与工艺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相冲突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电动机正常运行涉及到的各分厂设备管理层、设备处电气点巡检员、设备处机械点巡检员、使用单位操作工、各分厂电气人员等有关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的启动
第四条 电动机启动前,操作工必须对电动机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电动机外观是否完好,被拖动设备是否完好,现场是否干燥整洁,有无杂物,经盘车灵活,无碰卡现象后方可启动。
第五条 启动电动机应就近操作,以观察电动机是否有堵转、振动过大、声音异常、打火、电流表指示不正常等启动困难现象,一经发现后应立即停机,联系分厂电气人员、维保人员、电气点检人员到现场处理。
第六条 允许远方操作的电动机,操作工应熟悉电动机启动过程中电流指示大小的变化和时间的关系,以判断电动机是否正常启动。
第七条 电动机带负荷连续启动次数应遵守产品规定,无特殊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冷态时可连续启动2次,热态时电动机只允许启动1次,严禁连续不断点车。如确属生产需要而进行连续点车,事先必须经设备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同时建议间隔时间要在5分钟以上,并且要随时检测电动机定子铁芯温度不超过规定值(见表1).
电动机定子铁芯允许最高温度及最大温升
绝 缘 等 级: A E B F
定子铁芯温度(C): 100 115 120 140
第八条 对拖动皮带的电动机,设备所在单位必须制定电动机检修预案;电气点巡检人员结合车间预案制定维修方案。
第九条 高压电动机应尽可能减少启动次数,以减少电动力对电动机线圈的冲击,避免损坏绝缘。
第十条 被拖动设备造成电动机反转时,严禁启动电动机,操作工应采取措施,使电动机具备启动条件。
第十一条 停用一周及以上的电动机,应联系设备处安排维保人员测试绝缘,合格后方可启动;潮湿环境下的电动机应缩短至8小时,有水溅、淋到电动机上时,在启动前必须进行测试绝缘,并由设备处点巡检人员判断能否启动。
第三章 电动机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 电动机必须运行在额定参数和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这是保证电动机正常、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设备所在单位的管理人员、设备操作工、电气点巡检人员、机修点巡检人员应努力保证电动机的正常运行条件。
第十三条 电动机正常运行时不得有过大的振动,振动过大时,操作工应会同电气点检人员、机修点检人员共同检查处理。电动机的允许振动值如下:
电动机的允许振动值
额定转速(npm):3000 1500 1000
750转速及以下振动值(双振幅mm):0.06/0.10 0.13 0.16
第十四条 电动机正常运行时,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55摄氏度;应保证电动机风道畅通,风叶、风罩完好,强迫风冷或水冷的电动机应保证风管和水管畅通,运行中电动机的温度温升不得 超过规定值。I电动机定子铁芯允许最高温度及最大温升见表1.
第十五条 有滑环的电动机正常运行时应基本无火花,碳刷在刷握中无明显摆动,无阻塞现象。
第十六条 电动机的运行环境应尽量保持干燥,严禁用水冲洗电动机,严禁有水溅到电动机上,以防止电动机绝缘损坏。
第十七条 电动机正常运行时,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机壳上无积尘,以免影响电动机的散热,更不得有粉尘进入电动机内部。
第十八条 操作工日常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电动机机壳是否过热,通风是否正常,电流指示是否正常、振动是否过大,声音是否有异常等。操作工负责电动机和操作设备外壳的卫生,并确保外部环境满足电动机运行要求。
第十九条 电气点巡检人员的主要内容:电动机各部件是否完整正常,温度是否正常、振动是否过大,声音有无异常、电缆线有无发热破损,地线是否连接良好,通风是否正常,控制、操作设备是否无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条 检修或新装电动机投运前,必须有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处电气、设备处机修人员共同在场,经绝缘测试合格后,一般应进行1--2小时的空载运行,并记录空载电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常投入运行。
第四章 电动机的故障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机出现异常情况时,操作工应立即通知设备处电气点巡检人员,经确认电动机烧坏后,应及时告知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进行事故分析,严禁隐瞒不报。
第二十二条 对停机会造成大面积减产甚至停产的重要电动机,在操作工初步判断非电动机本体故障造成停机时,允许操作工对电动机强启动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在电动机出现异常和故障情况时,操作工有责任将情况主动向设备处电气点巡检人员汇报故障经过、设备处电气点巡检人员也有责任将分析处理情况向操作工通报,并提出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被拖动机械连体的电动机检修,原则上与机械检修同步,设备所在单位在提出机械检修的同时,应提出电动机的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电动机运行、维护,检修严格把好质量关,并作好检修记录。每月底由设备处电气组负责将本月电动机检修情况上报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电动机检修的同时,必须完成对电动机电气回路的检查检修,完成保护元件的校验调试工作,并作好大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设备处机械人员负责做好电动机与被拖动机械的连接,并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八条 电动机送修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设备所在车间负责人认真填写电动机维修联系单,分厂、设备处、环保技术处签字确认后,送到电动机维修处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确因技术原因或其它原因电动机维修处无法承修的电动机由设备处提出申请,由采购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动机维修,并出具相关的维修、试验等报告盖章存档。
第六章 电动机的事故处理
电动机的事故处理按现行的事故处理规定,电动机事故处理中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
1、操作工、电工、钳工是现场运行电动机的共同责任人,电动机发生事故应由三方共同负责.
2、操作工、电工、钳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书面记录,作为事故分析时责任划分的依据。
3、因电动机进水、油、粉尘等环境条件造成的电动机绝缘破坏而烧坏电动机的事故,主要责任在操作工。
4、正常运行情况下,因单一偶然性过载而造成电动机烧坏的事故,操作工、点巡检人员负同等责任;连续性过载或强行启动造成电动机烧坏的事故,操作工负完全责任。
5、因缺相造成电动机烧坏,电气维保人员负主要责任,操作工负次要责任。
6、因联轴节对接不良造成电动机断轴、轴承损坏等事故,机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7、因电动机回路开关、线路故障造成电动机烧坏事故,电气维保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条 分体式备用电动机由各分厂、车间负责管理,建立备机。要求定期(三个月)进行绝缘监测,做好记录,确保备用电动机的完好。
第七章 电动机报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设备处、环保技术处、维保处共同鉴定,确定电动机达到报废标准的,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单,经各级领导签批,由维保处协调处理。
1、属淘汰型、高能耗系列的电动机将不再修理;
2、存在不可修复硬性损伤的电动机不再修理,如转子轴断或弯曲,定子壳体破裂、地脚断裂,铁芯变形等;
3、修复的电动机空载电流达到和超过额定电流的40%时,该电动机预报废,再次烧损时将不再修理,进行报废处理,使用单位同时做好该电动机的记录工作。
4、修复价值等同或高于采购价值的电动机(特殊电动机除外)。
第三十二条 需报废的电动机必须由环保技术处、设备处、维保处等处室的专业人员鉴定后,按照公司设备报废办法及程序进行报废。
第三十三条 报废的电动机需送维保处,必须保证零部件齐全。维保处负责登记、建帐处理。
**本制度自发放之日起执行,解释与修改权由设备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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