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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前言 III](#_Toc466565045)
[引言 IV](#_Toc466565046)
[1 范围 1](#_Toc46656504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_Toc466565048)
[3 术语和定义 1](#_Toc466565049)
[4 基本要求 1](#_Toc466565054)
[5 总体结构 2](#_Toc466565059)
[5.1 标准层级 2](#_Toc466565060)
[5.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2](#_Toc466565061)
[5.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2](#_Toc466565062)
[5.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_Toc466565063)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2](#_Toc466565064)
[6.1 分级 2](#_Toc466565065)
[6.1.1 基本要求 2](#_Toc466565066)
[6.1.2 一般事故隐患 3](#_Toc466565067)
[6.1.3 重大事故隐患 3](#_Toc466565068)
[6.2 分类 3](#_Toc466565069)
[6.2.1 基本要求 3](#_Toc466565070)
[6.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3](#_Toc466565071)
[6.2.3 基础管理类隐患 3](#_Toc466565072)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4](#_Toc466565073)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4](#_Toc466565074)
[7.1.1 基本要求 4](#_Toc466565075)
[7.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4](#_Toc466565076)
[7.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4](#_Toc466565077)
[7.2 确定排查项目 4](#_Toc466565078)
[7.3 组织实施 4](#_Toc466565079)
[7.3.1 排查类型 4](#_Toc466565080)
[7.3.2 排查要求 4](#_Toc466565081)
[7.3.3 组织级别 4](#_Toc466565082)
[7.3.4 治理建议 4](#_Toc466565083)
[7.4 隐患治理 5](#_Toc466565084)
[7.4.1 隐患治理要求 5](#_Toc466565085)
[7.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5](#_Toc466565086)
[7.4.3 一般隐患治理 5](#_Toc466565087)
[7.4.4 重大隐患治理 5](#_Toc466565088)
[7.4.5 隐患治理验收 5](#_Toc466565089)
[7.5 隐患排查周期 5](#_Toc466565090)
[8 文件管理 6](#_Toc466565091)
[9 隐患排查的效果 6](#_Toc466565092)
[10 持续改进 6](#_Toc466565093)
[10.1 评审 6](#_Toc466565094)
[10.2 更新 6](#_Toc466565095)
[10.3 沟通 6](#_Toc466565096)
:-: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省军、潘国军、刘晓威、孙宁、贾国庆、李有臣、高发虎、彭爱田、孙延瑞、赵华、张秀文、王红国、谢家宣、朱殿卿、赵俊峰、赵一。
:-: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相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进行排查确认、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694—2013 风险管理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有力、制度保障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
4.2 全员参与、重在治理
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应当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为工作目标。
4.3 系统规范、融合深化
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4.4 激励约束、重在落实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企业应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制度。
5 总体结构
5.1 标准层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包括通则、细则和实施指南三个层级。
5.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应规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原则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程序。
5.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应规范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工作程序,明确隐患排查组织方式、排查内容与标准、隐患治理原则和要求。
5.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应依托各行业领域同类型企业中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杆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确定同类型企业常用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明确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和验收的具体要求,及相关配套制度、记录文件等,指导同类型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6.1 分级
6.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1.2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6.1.3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6.2 分类
6.2.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6.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6.2.3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7.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7.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7.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7.2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7.3 组织实施
7.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7.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7.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7.3.4 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7.4 隐患治理
7.4.1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7.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7.4.3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7.4.4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7.4.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5 隐患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8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9 隐患排查的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10 持续改进
10.1 评审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10.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10.3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 安全综合
- 检维修作业
- 特殊作业票制度及办理指南
-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动火作业票办理指南
-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高处作业票办理指南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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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板抽堵作业票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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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土作业票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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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 2974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 3011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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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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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方[2016]第114号关于印发《起重设备钢丝绳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6]第004号《行车吊钩的检查要求》
- 鲁方[2016]第017号《特种设备管理标准》的通知
- 鲁方[2017]第62号关于印发《空调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8]第158号关于印发«生产总厂对生产、检修废品物料等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仪表管理制度
- 鲁方[2016]第038号关于印发《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动化仪表使用手册
- 鲁方[2017]第70号关于印发《生产控制系统电脑及网络使用、维护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第135号关于印发《DCS及PLC系统的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第195号关于印发《DCS及PLC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通知
- 鲁方[2016]第028号关于印发《DCS/PLC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第029号关于印发《交流接触器的更换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8]第040号关于印发《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8]第 号关于印发《厂区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及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8]第 号关于印发《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 鲁方[2018]第 号关于精密仪表周围施焊的管理规定
- 机械管理制度
- 鲁方[2016]第041号 关于印发《设备备件存放要求》(试行)的通知
- 鲁方[2016]第045号 《备用设备管理制度》
- 鲁方[2016]第0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厂内冶炼渣包、铜包维修登记的规定
- 鲁方[2017]第221号关于印发《全厂冶金炉窑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电气管理制度
- 鲁方[2017]第185号关于印发《蓄电池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 鲁方[2018]第198号关于印发《电动机绝缘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8]第199号关于印发《电动机运行、维护、检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 设备综合管理制度
- 鲁方[2017]第249号关于印发《备品备件计划审核提报表》的通知
- 鲁方[2018]第186号关于印发《设备变更补充管理规定》通知
- 鲁方[2018]第159号关于印发《设备检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第215号关于调整《新增设备及备件订货技术说明书》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第197号关于印发《设备质量问题反馈流程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043号关于印发《新增设备及备件订货技术说明书》的通知
- 鲁方[2016]第064号关于印发《设备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6]第069号关于设备及备品备件技术协议签批流程的规定
- 鲁方[2017]第036号《大型关键设备开停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方[2017]第041号关于印发《车间维修工具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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