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筑业企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未按照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罚款**。
【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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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
1.【2013 一建】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工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业规范,经(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A. 乡(镇)
B. 县
C. 市
D. 省
```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资质资格违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接活):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三)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24)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略)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2.【2017 一建】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关于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B.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的行为属于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C.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行为属于资质不良行
为
D.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建筑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 7日内报建设部。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简记为:公告期间=限制期间**)。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简记为: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相对不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每年考)
```
3. 某施工单位因转包工程,被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取消 3 个月投标资
格,则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应为( )。
A. 3 个月
B. 6 个月
C. 1 年
D. 2 年
4. 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
B. 招标投标法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1 年
C. 对整改得力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删除其不良行为记录
D. 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可以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
5.【 2017 一建】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公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记录
B. 对于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给予公告
C.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
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公告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停止公告
D.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应暂停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
告
```
####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官~民:守法评价)
```
6. 建筑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包括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
信用评价,前者是( )。
A. 以守法、守信、守德和综合实力为基础的综合评价
B. 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诚信评价
C. 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的评价
D. 市场主导,以建筑市场信用平台的记录为基础的评价
```
####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民~民:综合评价)
```
7.【 2014 二建】以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的
是( )。
A.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B.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C. 市场主体的自我综合信用评价
D.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的综合信用评价
```
```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B
4.【答案】D
5.【答案】B
6.【答案】B
7.【答案】B
```
- 前言
-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12
-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002
- 法的形式★★★000
- 法的效力层级★★★001
-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
- 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000
-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122
-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
-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010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02 P11-12
- 转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02 P12-14
- 不做否认表示和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00 P14-15
-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
- 物权的种类★010
- 土地所有权★000
- 建设用地使用权★★★021
- 地役权★★★100
-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00
-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
-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002
-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
-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000
- 著作权主体和计算机软件保护★ 000
-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3
-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100
- 保证★★000
- 建设工程中常用的担保种类★000
- 抵押权★★112
- 质权★★000
- 留置★★010
- 定金★★ 021
-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0-1
- 保险与保险索赔★★000
-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001
-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2
-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002
-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111
-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5-6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
-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00
-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011
- 申请延期的规定★★★011
- 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000
-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2
-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001
-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和不予升级和增项★000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000
-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010
- 企业资质的法律责任★210
-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
- 二级建造师的注册★★011
-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和继续教育★★★000
- 建造师执业范围★★★101
-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000
- 建造师的法律责任★010
-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2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5-18
-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20 P74-75
-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410 P75-76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001 P76-77
- 招标基本程序★★★ P77
- 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141 P79-81
- 禁止肢解发包和限制、排斥投标人 ★★012 P81-82
- 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412 P83
- 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242 P83-85
-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22 P86-87
-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311 P88-90
-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
- 工程总承包和共同承包 ★★000 P95-98
-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221 P98-102
- 发包、承包单位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011 P102-103
- 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3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诚信评价★★231|231 P106-107
-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25
-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330 P109-112
- 实际竣工日认定争议 ★100 P113-114
- 工程价款的支付 ★★★100 P114-116
-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021 ★★★ P117
- 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201 P118-120
-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213 P120-123
-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000 P123-125
- 可撤销合同 ★★001 P125-126
- 合同的终止 ★★200 P126-127
-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323 P127-128
-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120 P128-129
-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8
-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111 129-131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集体合同 ★★111 131-133
-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021 P133-134
-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020 P134-135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312 135-137
-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002 P137
- 劳务派遣 ★★304 P138-140
- 劳动保护的规定 ★★★110 P142-149
-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0 P149-153
- 相关合同4
-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11 P153-156
-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11 P156-161
-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010 P162-163
-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00 P163-165
-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011 P166-168
-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11 P168-170
- 五、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5
-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
-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23 P174-177
- 大气污染的防治 ★010 P17-178
- 水污染的防治 ★100 P179-181
-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000 P182-183
- 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0
-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1-2
-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101 P188-192
- 施工节能的规定 ★★000 P190-192
- 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00 P194-195
-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
-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000 P196-197
-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001 P199
-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10
-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0-1
-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001 P203-204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000 P204
- 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00 P205-206
-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3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000 P207-210
-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00 P210-211
-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010 P211-212
-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00 P212-214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010 P214-216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3
-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011 P221-222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000 P222-226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000 P226-229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000 P229
- 工伤保险的规定 ★★★010 P231-237
-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000 P237
-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
-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210 P240-241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001 P242-244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011 ★★★ P244-248
-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3
-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001 P250-255
-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000 P255
-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10 P255-256
-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20 P256-258
-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0
- 工程建设标准0-1
-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001 P261-264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010 P264-266
-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4
-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000 P269-271
- 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000 P270-271
-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21 P271-273
-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001 P273-274
- 施工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0 P275-276
-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3
-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000 P277-280
-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011 P281-284
-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00 P284-286
-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000 P286-28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3
-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331 P288-289
-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00 P289-292
- 工程竣工结算 ★010 P292-295
-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330 P295
-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 001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
-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020 P297-299
-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02 P299-300
- 八、建设工程纠纷处理9
-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0-1
- 工程纠纷的分类 ★000 P301-302
-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000 P303-305
-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001 P305-306
- 民事诉讼制度4
-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030 P306-309
-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100
- 考点 民事诉讼证据 ★★★112 P312-314
- 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000 P314-316
- 民事诉讼时效 ★★★000 P317-319
-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000 P319-320
- 一审程序 ★★101 P321-323
-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001 P323-327
-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001 P327-331
- 仲裁制度2-3
- 仲裁基本制度和仲裁协议 ★★★111 P332-333
- 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力确认 ★★000 P333-334
-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010 P335-336
- 仲裁裁决的执行 ★★101 P337
-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 调解与和解制度
- 调解的规定
- 和解的规定
-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 侵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