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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补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