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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与惩罚 在什么时候我们会真正关心人们是否是以一种自愿的方式行动呢?这一点在什么时候是重要的?答案是在人们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时候,在人们威胁到团体的稳定和福祉的时候。在这样一些时候,有关意图与控制的严肃问题不仅只是学术圈子的事(a matter of academic volleyball)。对于被告和受害者,对于共同体对制度的信任水平,对于草草的审判是否会侵害精巧细致的共同体的实践来说,在具体的情形中如何回答这些问题是事关重大的,来不得一丁半点的马虎。 卡梅隆先生是住在我家北边的邻居。一天夜里,他穿着睡衣起来,用喷灯点燃了他家的梨树。由于地处沙漠地区,火势蔓延的可能性引起了警报。卡梅隆先生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对此人们都不明就里。后来才知道他患有严重的精神错乱,他的痛苦的妻子小心翼翼地掩盖着这件事情。卡梅隆先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他并没有打算要伤害或欺骗谁,只是神智彻底混乱了。 不同的火就要做出不同的分析。在一个冬夜里,凯特林家的那间急需修葺的谷仓起火了。凯特林想要一间新的谷仓已经很久了。当证据表明是他自己在将值钱的东西,包括他家的牛,搬移出来之后点燃了自家的谷仓,他遭到了纵火罪的指控。对纵火他有着无可推卸的责任。他原本希望能乘机利用保险给自己置办一件新的谷仓。对于纵火,他既有动机,也有犯罪的意图。的确,他需要一间新的谷仓,但他知道他计划并付诸实施的行动是在犯罪。 一个人是否对他造成了社会伤害后果的行动负有责任呢?长久以来这都是人们深入思考的一个焦点问题。在近代,这样的反思逐渐地体现在了法律的各种原则中。刑法是彻底考虑实际的,为社会提供保障与安全是它最重要的关切。[\[1\]](#id_1_63)因为意图与自我控制被假定为被告默认的状况——除非被告能够表明是其他的情况,否则他们就被默认具有意图和自我控制——所以通过从法律中汲取智慧来平衡对自由意志的更加抽象的讨论是很有用处的,因为法律要实际考虑如何处理与默认的状况相违背的情况。 在决定触犯法律的责任时,犯罪的意图始终都是要考虑的相关项。虽说有各种方式使得意图的问题变得很复杂,但就纵火、挪用公款,以及欺骗这些情况来说,犯罪的意图通常还是很容易确立的。当被告心智不健全的时候,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评估那些使情况变得复杂的因素。在刑法典中有非常具体的标准来判别被指控的人是否有能力接受审问:他能参与对他的辩护吗?他对于对他提出的指控有合理的理解吗?例如,对一个晚期的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的评估结果不大可能是他有能力接受审问。如果被告有能力接受审问,他还是可以诉诸精神不正常作为辩护。以精神不正常作为辩护的主要法律要求在于被指控者在他做下那件事情的时候是否知道他正在做的事情是错误的,这一点常常被称为南顿法则(M扤AGHTEN Rule)。[\[2\]](#id_2_55)在有些司法管辖领域,还有为就意愿方面做精神不正常的辩护准备的法律条款。这一点提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使被告知到他正在做的事情是错误的,他也没有能力阻止自己去做这件事。 在美国,就意愿方面做精神不正常的辩护(volitionalprong)这一点在辛克雷(Hinckley)审判(约翰·辛克雷因为企图谋杀总统罗纳德·里根而被审判)之后成为众矢之的。陪审团判决辛克雷无罪,理由是他在意愿方面精神不正常。据称,他无可救药地迷恋影星朱迪·福斯特,以至于他打算杀死总统以给她留下深刻的印象。他的律师辩称他无法阻止自己,即使他知道他所做的是错的。这个判决并没有得到公众普遍的接受,在这之后,联邦政府和大多数的州都不再将在意愿方面做精神不正常的辩护作为一个辩护的选项了。[\[3\]](#id_3_53) 在一个成年辩护者那里,何时会出现自我控制的问题呢?对杀人所做的局部辩护(partial defense)允许被告证明自己在巨大的挑衅下丧失了自我控制。这一点被认为意味着处在某些状态下是可以引起杀人的,比如对严重暴力的不可遏止的恐惧,还意味着一个性别相同,年龄相仿,又具有正常拘束力和忍耐力的正常人是可以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这样的局部辩护已经在受到虐待的妻子杀死丈夫这样的案例中得到使用。以前的法律在丧失自我控制这一点上要求这种丧失是突然发生的,而在2009年开始生效的更新后的法律则放弃了这个要求。尽管这个改变在某些方面受到了欢迎,但在如何区别非突然性丧失自我控制与一般的复仇这两个方面上它还是提出了挑战。虽然有这样的挑战,但更一般地来说,看到如下这一点还是令人安心的,即自我控制会在各种情境中受到削弱,而在对这些情境的敏感性上,法律以精致和实用为目标。 随着科学对暴力产生原因的探索,法律也许会采纳如下的建议,如果能够表明被告生来就倾向于丧失自我控制,那么就应该免除他的责任。为这样一种倾向找到强有力的证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最近有研究发现了一种特殊遗传性变型(genetic variant),这些研究已经开始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几项大规模的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在一元胺氧化酶-A(monoamineoxidase-A)(MAOA)上发生了某种遗传性变型的男性,如果他们在儿童时期遭受过虐待,那么他们就极有可能表现出具有自我毁灭和弹性特征的攻击性(self-destructive and resilient aggression)。[\[4\]](#id_4_45)(下面,我将用MAOAx虐待来指这种变异基因与环境因素之间形成的对子。)这个基因位于X染色体上,因此除非这种遗传性变型发生在女性的两条X染色体上(这一点必定是极其罕见的),否则这一状况不会在女性那里看到。在人类女性那里,还没有过有关MAOAx虐待的记录。 人们推测,既具有遗传性变型又是虐待受害者的男性,他们的自我控制网络的某些特征与具有正常MAOA基因的男性的那些特征不同。然而,人们目前还没有准确地找出这些差异在脑中的表现。在行为的层次上表现出的实际结果过就是,假使受到微小的刺激,或者自己想象的刺激,甚至在根本就没有任何刺激的情况下,具有MAOAx虐待的男性都极有可能表现出反复无常、自我毁灭和攻击性。 有些人支持免除具有MAOAx虐待的被告的责任,他们主要的哲学观点是无论是他们的基因还是他们早年受到的虐待都不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他们暴力行为的倾向并不是他们的错。当然,我们没有人能选择我们的基因,所以这个论证中基因的那一部分其作用是可疑的。把选择基因这一点放置一边,免除具有MAOAx虐待的男性的责任是一种相当极端的建议,这种建议不大可能被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所接受,更不要说更广泛的社群了。恰恰是因为这些人非常易于做出暴力行为,即使在没有任何刺激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让他们返回社会明显不是一项明智的政策。法律是如何看待MAOAx虐待这样的案例的呢? 我们来看两个相关的庭审案例。第一个是发生在意大利的案例。被告阿卜杜勒马利克·巴尤(Abdelmalek Bayout)被一群年轻人攻击。之后他买了一把刀,沿街跟着受害者,杀死了他。受害者实际上并不是攻击巴尤的人。在判决阶段,辩方呈示了巴尤的MAOA证据(在这个案例中,虐待的情况并不清楚,而其精神病学状况也是一个问题),他的刑期被减为一年。[\[5\]](#id_5_35) 第二个是在田纳西州的一个审判。在一次家庭争吵中,布拉德雷·伍德罗普(Bradley Waldroup)朝已和他分居的妻子的朋友开了八枪,他还杀死和他分居的妻子,他从背后向她开枪,然后用砍刀肢解她的尸体。在质询责任阶段(liability phase)(宣判之前),辩方就以MAOAx虐待这种情况作为证据,最终,对他的谋杀指控降格为非预谋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6\]](#id_6_33) 有关这种证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是否应该对这种遗传方面的情况有专门的考虑,如果有的话,又应该怎样考虑。[\[7\]](#id_7_31)它终究应该被允许吗?如果应该允许,那么应该出现在审判的什么阶段——仅仅是在宣判的阶段,抑或是在质询责任阶段(宣判阶段)?在对MAOAx虐待的两个案例做出的仔细分析中,马修·鲍姆(Matthew Baum)论证说对法律做出修正的最佳阶段,如果有这样的阶段的话,应该是允许这样的证据出现在定罪后的补救阶段(postconviction),就像在巴尤的案例中,这样的证据会与减轻量刑有关。[\[8\]](#id_8_23)对于改变法律来容纳这些案例,鲍姆的一般观点,是要小心谨慎,我的看法也是如此。一方面,还存在棘手的科学问题。例如,对具有MAOAx虐待的人所进行的研究来说,一个关注点是这一人群具有异乎寻常的同质性(一个在新西兰,一个在瑞典),而到目前为止,在针对MAOA的遗传性变型和暴力倾向之间是否存在更为普遍的联系还未可知。[\[9\]](#id_9_17) 对具有MAOAx虐待的个体的暴力倾向所做出的报道很容易引发关于治疗的问题。按照对他们给予治疗的论证,对于这些个体,更有用处的法律制裁是对他们给予治疗而不是惩罚,尤其是因为他们并没有选择对暴力的倾向。尽管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讨论主题,给予治疗的这个选项还只是设想的状况。在当前,对这样的个体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要预测何时能够获得这样的治疗也很困难。 更一般地说,重要的是了解到如果治疗是一个可行选项来替代对罪犯的关押,如果它是没有偏见的公众能够接受的一个选项,那么就必须将治疗的有效性的门槛设定的非常高:必须要表明治疗可以充分有效地使被治疗的对象基本上不可能再犯。不但是说治疗有时候会在某些案例中起作用,而且要能够充分地确立其有效性以至于我们能够被确保治疗在防止再犯上的确是有效的。这是一个苛刻的要求,但这个要求不是不可能。由于罪犯常会再犯,因此必须对治疗提出苛刻的要求。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通过治疗的干预来改善症状无须满足这样的高标准。在临床实验基础上的处方治疗(prescribing treatment)可以达到不错的效果,与没有这种治疗相比,这种治疗成功的频次更高。就临床上来说,试图做出干预并了解干预对患者是否有效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临床的情况与法律的情况迥然不同,在法律的情况中,罪犯已经犯下了暴力罪行,被释放的罪犯会再犯,而这可不是鸡毛蒜皮的小风险。 基本上来说,并不存在一来在伦理上允许,二来又能够指望使得再犯近乎不可能的精神或药物的治疗方法。例如,前额叶切断术(Prefrontal lobotomy)(一种切断前额叶皮层与皮层更靠后区域之间联系的一种手术)也许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但这种手术在伦理上是不被允许的。糟糕的是,对神经系统障碍有效的而又在伦理上允许的治疗通常都难以获得。犯罪者各有他们的背景和人格,而人们对暴力的神经生物学机理又所知寥寥。虽然如此,还是有些犯罪者完全可以从治疗中获得某种程度的改善,因此这里并不是说不应该用可得的方法对犯罪者加以治疗。然而,这里所说的确有一个意思,即这样的治疗并不是对监禁的一个替代。在未来,治疗或许可以发展到这样一个状态,但目前还没有任何治疗做得到这一点。 在许多国家,通过对性暴力犯罪者加以治疗来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机会已经是一个受到青睐的方法,比如在德国、法国、瑞典和荷兰。在未加治疗的情况下,再犯率大约是27%,施以治疗,这个数字下降到了大约19%。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比如自愿阉割),以及认知–行为治疗。心理学家马丁·施穆克(Martin Schmucker)和弗里德里希·略策尔(Friedrich Lsel)对已有的各种研究做了细致的综合分析(meta-analysis),这些研究中有很多在方法上都是不相容的,他们发现在给以药物、手术,以及认知–行为治疗以后,再犯率有大约30%的下降。[\[10\]](#id_10_17) 施穆克和略策尔的研究发现对性暴力犯罪者施以阉割会将再犯率下降至大约5%,尽管他们指出那些选择接受阉割的犯罪者在避免再犯上表现得非常积极。一般来说,阉割已经使接受阉割的性犯罪者再犯的危险远低于性犯罪者的一般水平。[\[11\]](#id_11_17)接受了激素治疗来降低睾丸素水平(抗雄激素治疗)的犯罪者在再犯上也呈现出显著的下降。抗雄激素治疗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当犯罪者被从监禁中释放,他们或许会因为厌恶副作用,包括体重增加,而停止治疗。糟糕的是,在经过抗雄激素治疗后又停止治疗往往会造成甚至比基准线更高的再犯率。而且,即使是那些进行了阉割的犯罪者,他们在阉割之后接受外源睾丸素也可能造成效果的逆转。对于这两种治疗,施穆克和略策尔强调应该极其谨慎地考虑它们的结果,因为各种研究之间在方法上缺乏一致性使得做出有意义的比较这一点很成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研究最为关涉的是监禁中与监禁后的治疗问题,而不是将治疗作为监禁的替代品的问题。[\[12\]](#id_12_17) 对患有压迫眶区前额叶皮层——这是一个对自我控制很重要的区域——的脑部肿瘤的犯罪者来说,要考虑的东西就有所不同。[\[13\]](#id_13_15)一个本着良心的辩护律师也许想要为犯罪者做出这样的辩护:犯罪者是因为肿瘤而犯罪的,摘除肿瘤就会完全排除再次犯罪的危险。肿瘤的影像可能会非常扎眼,也许会潜在地影响陪审团,而陪审团的成员没有专业的科学知识来评估他们所看到的影像的意义。[\[14\]](#id_14_9)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将这样的影像纳入证据之中还是极有争议的事情,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科学还未能确定在犯罪的时刻,这样一种状况在因果上决定了人们所做出决定。 从医学的观点看,肿瘤也许有可能对被告人整体的认知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从法律的观点看,要处理的却是更加精确的问题:是肿瘤造成了被告人勒死自己的妻子吗?[\[15\]](#id_15_9)证实这个主张所面临的障碍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那些罹患这种肿瘤的患者当中只有极少数有过暴力犯罪。这个事实就让如下明确的主张欠缺说服力,即罹患这一特定肿瘤能够解释这种特定的暴力行为(勒死妻子)。这个事实意味着也许还有其他未知的因素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于调节自我控制和情绪的回路还有很多的细节是我们尚不知道的,而且微回路(microcircuitry)的个体差异使得在单个案例中追踪因果关系变得非常困难,所有这些情况都使得法官和控方律师宁愿慎之又慎。 就我来说,对治疗的问题做这样简要的考虑是想要让人们注意到对暴力犯罪者实施治疗的实际情形。监狱的不幸状况常常会让那些好心的人们质疑为什么不对这些犯罪者施以治疗。糟糕的是,不论成功进行治疗的理想多么诱人,科学目前尚不能让治疗的充分效果达到这一理想。毋庸讳言,公共安全将始终是刑事司法体系运作的主导因素,除非将重犯率降至一个极低的、公众可以忍耐的限度,否则监禁就仍会发挥主要的作用。我要赶紧做一个补充: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在这个主题上有着巨大的讨论空间。 在理解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于法律领域中的后果这一点上,科学家责任重大。做出一个仓促的演绎论证说人们不应为任何事情受到惩罚,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切实际,而且会挫伤有价值的讨论。要取消监狱?如果这样的话,人们自发组织的治安维持会(vigilante justice)就会立刻接管局面,比起即使不那么完美的刑事司法系统来说,这样的状况会把我们带到更不幸的境地。要是以为监狱被取消了,就不会再有惩罚,那就有点痴人说梦了。认为用惩罚作为威慑的刑法不能遏制人们去做可怕的事情也同样荒唐。假设对人们偷漏税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绝大多数的人是会老老实实交清他们的税款,还是会侥幸各处透漏一点,或者完全就忘记了这桩事呢?就像律师和法官需要了解神经科学的各个方面来帮助他们理解和判断一个案件一样,科学家和哲学家也有必要了解一点刑事司法体系的历史,最典型的案例,以及需要维持司法实践的那些论证。 ![00066.jpeg](https://box.kancloud.cn/7da1d366dfb68c5715e8246bb99fe714_566x37.jpeg) 有时候,你所抑制的冲动是关于信念的冲动。在你的心智生活中平衡与判断是情绪–认知要素,如果你说:“不,我不相信杏仁能治愈卵巢癌”,或者“不,我不相信自我标榜的灵媒能找到失踪的孩子”,抑或“不,我不相信我的投资在未来20年每年都会有12%的收益”,当你这样说的时候,你都有赖于平衡和判断。你希望厄运不要降临到你的头上,但你会买保险来防备这种可能性。你希望滑雪的时候千万不要摔个鼻青脸肿,但你还是会穿上合适的靴子和头盔以防万一。父母们都不愿意相信自己的孩子是班级里的刺头,但也许最好是无论如何都面对这样的事实。 就所有生物学上的事情来说,同一物种之内的不同个体之间有巨大的差异。有些人容易上当受骗,而有些人则总是疑神疑鬼;有些人粗心大意,而有些人则谨小慎微。自我控制在一个人相信什么上发挥作用,这就和在一个人决定做什么上发挥作用一样。保持警惕和小心谨慎的习惯常常都对生存有好处,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激战正酣的时候,照冲动行事也许要比小心谨慎更有价值。 在这一章有一个问题尚未触及,这就是无意识活动在我们的决定和行为,包括高度受控的行为中的作用问题。下一章的重点是无意识的脑。 [\[1\]](#id_1_62) Paul Seabright,The Company of Strangers:A Natural History of Economic Lif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0). [\[2\]](#id_2_54) 1984年精神病辩护改革法在国会获得通过,按照这个法案,①积极性抗辩:对任何联邦法令下的指控,以下属于积极性抗辩:在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的时候,被告由于严重的精神疾病或缺陷不能理解他的行为的性质或不法性。否则,精神疾病或缺陷就不构成辩护。②举证责任:被告有责任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精神病辩护。关于精神病的不断变迁的法律定义,请参见Robert D.Miller,“Part 3:Forensic Evaluation and Treatment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in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orensic Psychiatry,2nd ed.,ed.Richard Posner(London:Arnold,2003),183–245. [\[3\]](#id_3_52) C.Bonnie,J.C.Jeffries,and P.W.Low,A Case Study in the Insanity Defense:The Trial of John W.Hinckley,Jr.,3rd ed.(New York:Foundation Press,2008). [\[4\]](#id_4_44) A.Caspi,J.McClay,T.E.Moffitt,J.Mill,J.Martin,I.W.Craig,A.Taylor,and R.Poulton,“Role of Genotype in the Cycle of Violence in Maltreated Children,”Science 297,no.5582(2002):851–54;C.Aslund,N.Nordquist,E.Comasco,J.Leppert,L.Oreland,and K.W.Nilsson,Maltreatment,MAOA,and Delinquency:Sex Differences in Gene-Environment Interaction in a Large Population-Based Cohort of Adolescents,Behavior Genetics 41(2011):262–72. [\[5\]](#id_5_34) http://www.nature.com/news/2009/091030/full/news.2009.1050.html. [\[6\]](#id_6_32) http://www.tncourts.gov/courts/court-criminal-appeals/opinions/2011/10/20/state-tennessee-v-davis-bradley-waldroup-jr. [\[7\]](#id_7_30) E.Parens,Genetic Differences and Human Identities:On Why Talking About Behavioral Genetics Is Important and Difficult,Hastings Center Report Special Supplement 34,no.1(2004). [\[8\]](#id_8_22) Matthew L Baum,“The Monoamine Oxidase A(MAOA)Genetic Predisposition to Impulsive Violence:Is It Relevant to Criminal Trials?”Neuroethics 3(2011):1–20.doi:10.1007/s12152-011-9108-6. [\[9\]](#id_9_16) 遗传学家Ralph Greenspan向我指出了这一点。 [\[10\]](#id_10_16) M.Schmucker and F.Lsel,“Does Sexual Offender Treatment Work?A Systematic Review of Outcome Evaluations,”Psicothema 20,no.1(2008):10–19.See also R.Lamade,A.Graybiel,and R.Prentky,“Optimizing Risk Mitigation of Sexual Offenders:A Structural Model,”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34,no.3(2011):217–25. [\[11\]](#id_11_16) 关于为什么有些人可能选择阉割作为治疗手段,请参见L.E.Weinberger,S.Sreenivasan,T.Garrick,and H.Osran,“The Impact of Surgical Castration on Sexual Recidivism Risk Among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y Offenders,”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and the Law33,no.1(2005):16–36. [\[12\]](#id_12_16) 要注意的是通过外科手术干预神经系统来改变社会行为这种做法会带来进一步困难的以及从历史上来说非常微妙的问题,其中包括要防范这样一种治疗,这种“治疗”针对那些只是古怪或者与众不同或者难以管束的人。请参见E.S.Valenstein,Great and Desperate Cures:The Rise and Decline of Psychosurgery and Other Radical Treatments for Mental Illness(New York:Basic Books,1986).See also Theo van der Meer,“Eugenic and Sexual Folklores and the Castration of Sexual Offenders in the Netherlands(1938–68),”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Part C:Studies in th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39,no.2(2008):195–204. [\[13\]](#id_13_14) See J.M.Burns and R.H.Swerdlow,“Right Orbitofrontal Tumor with Pedophilia Symptom and Constructional Apraxia Sign,”Archives of Neurology 60,no.3(2003):437–440.doi:10.1001/archneur.60.3.437. [\[14\]](#id_14_8) D.S.Weisberg,F.C.Keil,J.Goodstein,E.Rawson,and J.R.Gray,“The Seductive Allure of Neuroscience Explanations,”Journal of Cognitive Neuroscience 20,no.3(2008):470–77. [\[15\]](#id_15_8) Herbert Weinstein勒死了自己的妻子然后把她从他们纽约市公寓的窗户上抛了出去。就这个案例的简短讨论以及在对Weinstein先生所做的辩护中,他的肿瘤起到的作用,请参见Jeffrey Rosen,“The Brain on the Stand,”New York Times,March 1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