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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4.期限的延长.md)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5-7-6.%E6%9D%83%E5%88%A9%E7%9A%84%E6%81%A2%E5%A4%8D.md)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