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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通知过申请人,并已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