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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此种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该修改视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主动提出的修改。 申请人提交修改文件时应当附有详细的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可以是修改前后内容的对照表,也可以是在原文件复制件上的修改标注。修改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出的,在修改说明上方应当注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 作出修改” 的字样。 修改的内容应当以替换页的形式提交,替换页与被替换页的内容应当相互对应,与被替换页的前、后页内容相互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