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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委托书除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2节的规定外,还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申请人(即委托人) 的原文姓名或名称以及中文译名。申请人的原文姓名或名称,除有变更的情况外,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记载使用相同的语言并且内容完全一致;国际阶段作过变更的,应当与“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 上记载的变更后的内容完全一致。译名应当与进入声明中的记载完全一致。 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办理变更申请人手续的,可以只提交变更后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没有提交委托书,或者提交的委托书存在缺陷的,应当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2节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