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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在合金领域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通常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3)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例如“大约”、“左右”、“近” 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X” 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 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X以下”等的含义为包括X=0。通常不允许以“>X” 表示含量范围。 (4)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5)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者用量关系式,或者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6)用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就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