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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文本可能包括: (1) 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2) 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3) 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或第一百零四条提交的补正文本。 (5)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或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视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或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以审查基础声明中指明的为准。审查基础声明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进入声明) 规定栏目中的指明,以及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充声明的形式对审查基础的补充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并且在初步审查阶段已经重新确定了该国际申请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应当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实质审查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通过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而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或者虽指明但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此外,申请人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有关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节的规定。上述修改文本以及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