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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 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 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作出保留,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审查员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 (PCT/RO/114表) 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审查员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予以指明或者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不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