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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未执行中止程序; (3)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4)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5)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记载的内容一致; (6)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不满足上述第(1)至(5)项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满足上述第(6)项条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恢复有关程序。 满足上述条件或者经补正后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执行中止,审查员应当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请求之日起)。对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