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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 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 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