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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应当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等内容。通常,采用下列符号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 X:单独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Y:与报告中其他文件结合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A: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观设计的部分设计特征或者有关的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文件; E: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抵触申请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或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