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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info] **细则17**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