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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出申请。国际申请是由一个申请人提出的,该申请人通常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所以申请人未发生变化的,不必再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际申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即可,照此规定,国际申请提出时对中国的申请人就有可能是非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另外,专利合作条约只对提出国际申请时的申请人的所属国加以限定,而当申请人发生变更时,对于受让人的所属国没有任何规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或部分申请人所属国有可能是非PCT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2节的规定进行审查。所有申请人都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驳回该申请。部分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删除没有资格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拒绝删除,应当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