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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006年版) 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指导、规范和统一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实践操作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统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了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本着适应性修订为主,兼顾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的修订原则,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工作始于2008年11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4日至12月5日):前期准备阶段。 完成审查指南修订领导组和工作组的组建。领导组负责审查指南主要修订内容的指导和审定,工作组负责审查指南修订内容的基础研究、撰稿和统稿。12月4日和5日,审查指南修订工作启动会召开,会议确定了本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3月24日):调查研究、提出修订建议稿阶段。 修订工作组全面梳理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涉及的修改内容;广泛征集局内外对审查指南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修订内容的立法宗旨;分析比较与已有审查标准的承接以及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研究设计相关内容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实体审查基准,并结合局内外的修订建议,提出相关修订内容的具体修改方案,撰写完成修订建议稿。 第三阶段(2009年3月25日至5月18日):领导组审议和工作组撰稿、统稿阶段。 修订领导组对修订建议稿进行讨论、审议,对新的法律框架下相关内容的申请和审查程序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就一些具体审查基准提出修订建议。撰稿人员根据领导组的审核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修订建议稿,撰写完成指南修订稿。统稿人员对该修订稿进行全面统稿。期间,多次召开工作组与条法司之间、撰稿人员与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研讨、协调会议,以保证相关修订内容的整体统一和协调一致。工作组就在统稿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多次提请领导组审议,并根据领导组的审核意见,多次修改指南修订稿。 第四阶段(2009年5月19日至6月5日):局内外征求意见阶段。 修订工作组将第三阶段完成的最后修订稿作为征求意见稿征求局内各部门及审查员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以具体讲解、集中讨论修改方案的方式,征求局外相关部门及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意见。共收到修订意见和建议900余条。 第五阶段(2009年6月6日至7月9日):修改完善阶段。 修订工作组对第四阶段征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具体修改方案进行分析研究;遵照修订原则的要求,吸纳参考其中的部分修改建议,对修订稿中的部分修改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统稿人员对完善后的修订稿再次进行全面统稿,并将其中的重要修改内容报请领导组审议。 第六阶段(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再次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阶段完成的审查指南修订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网站上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修订工作组不仅收到了来自国内的专利申请人、代理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还收到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等国外机构的修改建议。 第七阶段(2009年8月11日至12月31日):进一步修改完善阶段。 工作组在第六阶段修订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建议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稿。期间,统稿人员与撰稿人员一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变化,对相关内容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实体审查基准进行多次调整,领导组多次对调整变化的内容进行审议。 第八阶段(2010年1月):审批和公布。 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第五十五号令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全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 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阶段(2010年2月):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 出版发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而作的适应性修订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等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2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 4.适应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概念的变化,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修改,并相应地调整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相关规定; 5.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的修改,增加了初步审查程序中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条件的具体审查标准,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法第23条进行审查的具体标准; 6.根据专利法第61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的要求,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接收、处理程序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程序,并增加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体评价基准。 为进一步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专利审批行为而作的相应调整,主要涉及: 1.在程序设置上,从更加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尽量简化手续,对不利于申请人、不便于实践操作的内容进行修订。例如,在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中,增加针对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的规定。 2.对申请、审查实践中易造成混淆、理解执行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例如,对实质审查程序中依据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进行审查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纳入审查实践中证明可行且执行效果良好的内容。例如,增加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4.对未来审查实践中可能出现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以利于审查质量的提高。例如,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内容。 5.考虑到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衔接,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相关内容。例如,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加入了对援引加入项目的审查规定。 **三、****修订工作组织** 1.领导组 田力普  贺 化  孙 可  廖 涛  尹新天  葛 树 王 澄 李永红 卜 方 张清奎  郑慧芬  崔伯雄 毕 囡  刘志会  林笑跃  张茂于 魏保志 曾志华 白光清  高 康  冯小兵  朱仁秀  李 超  王霄蕙 2.工作组(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 玮 卜 芳 卞永军 方丽娟 王 京 王丽颖 王京霞 王星跃 王美芳 王智勇 王靖梅 王薇薇 韦 纬 付 刚 冯小兵 卢 曦 田 宏 田 明 刘 铭 刘 稚 刘 雷 刘 犟 刘小宁 刘丽君 刘志会 刘勇刚 刘晓静 孙广秀 孙传利 孙跃飞 曲淑君 朱 斌 何越峰 吴大章 吴赤兵 吴离离 宋传毅 张 凌 张 鹏 张汉国 张清奎 张跃平 张雪飞 张聚敏 李 旭 李 莉 李 媛 李永红 李虹奇 李敬东 杨 平 杨红菊 杨克菲 芮晋洛 陈玉华 周 佳 周 霞 周述江 周胜生 周雷鸣 宗 绮 庞 华 林 柯 林笑跃 欧阳石文 茅红 郑文涛 俞翰政 姚晓红 姜 晖 姜 涛 胡 婧 胡文辉 赵 亮 钟 华 饶 刚 唐田田 徐晓亚 徐清平 徐媛媛 袁 泉 贾海岩 郭 强 钱亦俊 崔 军 崔 峥 崔哲勇 隋保明 葛 树 葛莹歆 蒋 彤 谢 伟 谢轩珠 韩小非 韩秀艳 韩晓春 雷春海 廖 涛 谭小海 潘爱群 鞠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