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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章第7.3.2.1节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说明不执行中止的原因并继续原程序。 (2)符合规定的,应当执行中止,并向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 (3)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执行中止后,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轮候保全。专利局应当进行轮候登记,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 对于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