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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 项所述情形之一,并且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 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要求过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应当有相应的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所提及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生的日期、地点、公开类型以及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进入声明中提及的展览会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所提及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记载而在进入声明中没有指明的,申请人可以在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补正。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对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