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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法律程序中提交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替换、删除、补充和涂改。 (2)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应当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作为该案卷的案卷号,该案卷号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或专利)办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有专利申请(或专利)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得使用“参见” 的方式省略文件。对于专利申请集体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副本由专利局确认后,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专利局应当对所提出的各种文件及时处理,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应当按照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