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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不影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原程序继续进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涉及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为六个月)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处分决定涉及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2)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已公告的专利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失效处理。 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表明相关手续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流程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有关处分决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处分决定已公告的还应当作出公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