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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程序,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和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首先审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然后审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进行上述审查的过程中,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申请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是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不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或者虽然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实质性缺陷但经修改后仍有授权前景的,为节约程序,审查员应当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 审查员在检索之后已经确切地理解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及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检索结果对上述审查重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