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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品A而发明了一种产品B,那么自然应当以产品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 “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还应当明确的是,不应当把“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理解为与“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X” 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