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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 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指实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规定,提交申请权转让或赠予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并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审查员应当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没有提交证明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交,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 中记载的变更事项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3) (ii) 项的规定。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