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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情形进行审查。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 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 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在依据上述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审查员首先根据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审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属于平面印刷品。其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是否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由于不考虑形状要素,所以任何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认为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再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