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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