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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继续审查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可对申请作如下不同的处理。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2)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存在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在符合听证原则的前提下,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3)申请经过修改或者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已经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