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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