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通过增加训练样本数量,提高建模的准确性。该建模方法将与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也作为第一分类任务数学模型的训练样本,从而增加训练样本数量,并利用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等对相关数学模型进行训练,并最终得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克服了由于训练样本少导致过拟合而建模准确性较差的缺陷。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
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
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样本,对初始分类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
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2】**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在各级卷积层上对训练图像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后,进一步对最大池化操作后得到的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使训练好的CNN模型在识别图像类别时能够识别任意尺寸的待识别图像。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模型的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训练CNN模型的初始模型参数,所述初始模型参数包括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卷积核、所述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偏置矩阵、全连接层的初始权重矩阵和所述全连接层的初始偏置向量;
获取多个训练图像;
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使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初始卷积核和初始偏置矩阵,对每个训练图像分别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
对每个训练图像在至少一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
根据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确定每个训练图像的特征向量;
根据所述初始权重矩阵和初始偏置向量对每个特征向量进行处理,得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
根据所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及每个训练图像的初始类别,计算类别误差;
基于所述类别误差,对所述待训练CNN模型的模型参数进行调整;
基于调整后的模型参数和所述多个训练图像,继续进行模型参数调整的过程,直至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
将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所得到的模型参数作为训练好的CNN模型的模型参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确了模型训练方法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关。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CNN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CNN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例3】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通过获取用户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和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使用户可以根据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准确地找到可以骑行的共享单车进行骑行,并通过提示引导用户进行停车,该方法方便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管理,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
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通过GPS信号获取的;
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可以骑行的目标共享单车;
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通过服务器认证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行计费;
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享单车的锁车动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毕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
一种区块链节点间通信方法及装置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区块链中的业务节点在建立通信连接之前,可以根据通信请求中携带的CA证书以及预先配置的CA信任列表,确定是否建立通信连接,从而减少了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提高了区块链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节点,其中,所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CA发送的证书,并预先配置有CA信任列表,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
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
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CA信任列表中;
若是,则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若否,则不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分析及结论**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CA证书并预先配置CA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 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5】**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设定的返利规则给予消费的用户现金券,从而提高了用户的消费意愿,为商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具体地,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R划分为M个区间,其中,M为整数,区间1到区间M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F也分为M个值,M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1时,返利额度为第1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2时,返利额度为第2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6】**
一种基于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统计各项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来评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地区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选定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的初步指标,其中,所述初步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
通过计算机执行聚类分析方法和时差相关分析法,确定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包括先行指标、一致指标和滞后指标;
根据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采用合成指数计算方法,获取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最终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例7】**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对仿人机器人步行时跌倒状态的判定主要利用姿态信息或ZMP点位置信息,但这样判断是不全面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基于多传感器检测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的方法,通过实时融合机器人步态阶段信息、姿态信息和ZMP点位置信息,并利用模糊决策系统,判定机器人当前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为机器人下一步动作提供参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骤:
(1)通过对姿态传感器信息、零力矩点ZMP传感器信息和机器人步行阶段信息进行融合,建立分层结构的传感器信息融合模型;
(2)分别利用前后模糊决策系统和左右模糊决策系统来判定机器人在前后方向和左右方向的稳定性,具体步骤如下:
①根据机器人支撑脚和地面之间的接触情况与离线步态规划确定机器人步行阶段;
②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ZMP点位置信息进行模糊化;
③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机器人的俯仰角或滚动角进行模糊化;
④确定输出隶属函数;
⑤根据步骤①~步骤④确定模糊推理规则;
⑥去模糊化。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仿人机器人的步态规划与基于传感器信息的反馈控制,并根据相关融合信息对机器人稳定性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根据多个传感器信息进行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评价,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中的步骤(1),该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步骤(2)的具体算法的模糊决策方法。
基于申请文件可知,该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了机器人的稳定状态以及对其可能跌倒方向判读的可靠性和准确率。姿态信息、ZMP点位置信息以及步行阶段信息作为输入参数,通过模糊算法输出判定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的信息,为进一步发出准确的姿势调整指令提供依据。因此,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判断机器人稳定状态以及准确预测其可能的跌倒方向。上述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将其应用于机器人稳定状态的判断均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1以获得要求保护发明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8】**
基于合作协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多移动机器人运动规划控制结构通常采用集中式规划方法,该方法将多机器人系统视为一个具有多个自由度的复杂机器人,由系统中的一个规划器来统一完成对所有机器人的运动规划,其缺点在于计算时间较长,实用性不佳。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协作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机器人的每一条路径都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将最短距离、平滑度、安全距离作为设计路径适应度函数的三个目标,通过Messy遗传算法对每个机器人的路径进行优化得到最佳路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合作协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其特征在于:
(1) 机器人的一条路径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染色体就表示成节点的链表形式,即\[(x,y),time\],(x,y,time∈R),(x,y)表示机器人的位置坐标,time表示从前一个节点移动本节点需要的时间消耗,开始节点的time等于0,每个机器人个体的染色体除了初始节点的初始位置,结束节点的目标位置固定以外,中间节点和节点个数都是可变的;
(2)每个机器人Robot(i)的路径path(j)的适应度函数表示成φ(pi,j):
||pi,j||=Distance(pi,j)+ws×smooth(pi,j)+wt×Time(pi,j)
其中||pi,j||是距离、平滑度和时间消耗的线性组合,ws是平滑加权因子,wt是时间加权因子;Distance(pi,j)表示路径长度,smooth(pi,j)表示路径的平滑度,Time(pi,j)是路径pi,j的时间消耗;每个机器人采用所述适应度函数,通过Messy遗传算法优化得到最优路径。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合作协进化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方法,其中采用适应度函数,通过混沌遗传算法来获得最优路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Messy遗传算法来实现多机器人路径规划。
在该解决方案中,采用Messy遗传算法优化后得到机器人的前进路径,该解决方案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实现了对机器人前进路径的优化。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基于特定的算法使机器人以最优路径前进。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包括所述混沌遗传算法在内的多种遗传算法都可被用来进行路径优化,同时采用Messy遗传算法可以解决其他算法的弊端,从而获得更合理的优化结果。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例9】**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是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流人员到达配送地点后,可以通过服务器向订货用户终端推送消息的形式同时通知特定配送区域的多个订货用户进行提货,达到了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的目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通过批量通知用户取件的方式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该方法包括:
当派件员需要通知用户取件时,派件员通过手持的物流终端向服务器发送货物已到达的通知;
服务器批量通知派件员派送范围内的所有订货用户;
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其中,服务器进行批量通知具体实现方式为,服务器根据物流终端发送的到货通知中所携带的派件员ID、物流终端当前位置以及对应的配送范围,确定该派件员ID所对应的、以所述物流终端的当前位置为中心的配送距离范围内的所有目标订单信息,然后将通知信息推送给所有目标订单信息中的订货用户账号所对应的订货用户终端。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由物流终端对配送单上的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通知服务器货物已经到达;服务器获取扫描信息中的订货用户信息,并向该订货用户发出通知;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批量通知用户订货到达,为实现批量通知,方案中服务器、物流终端和用户终端之间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做出了相应调整,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订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从用户角度来看,用户可以更快地获知订货到达情况的信息,也提高了用户体验。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从而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的技术启示,该解决方案具备创造性。
**【例10】**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人们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带有情感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观点的演变,并可以由此看出事件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自动采集社交平台人们发表的信息并对其中的情感进行分析,通过计算机绘制情感可视化图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情感在不同时间的强度变化和随时间而演变的趋势。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一,由计算设备确定所采集的信息集合中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和情感分类,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表示该信息以多大概率属于某一情感分类;
步骤二,所述情感分类为积极、中立或消极,具体分类方法为:如果点赞的数目p除以点踩的数目q的值r大于阈值a,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积极,如果值r小于阈值b,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消极,如果值b≤r≤a,那么情感分类为中立,其中a>b;
步骤三,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分类,自动建立所述信息集合的情感可视化图形的几何布局,以横轴表示信息产生的时间,以纵轴表示属于各情感分类的信息的数量;
步骤四,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对所建立的几何布局进行着色,按照信息颜色的渐变顺序为各情感分类层上的信息着色。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情感的可视化分析方法,其中时间被表示为一条水平轴,每条色带在不同时间的宽度代表一种情感在该时间的度量,用不同的色带代表不同的情感。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二中设定的情感的具体分类规则。从申请内容中可以看出,即使情感分类规则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处理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出改变,即上述情感分类规则与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与对比文件1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只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情感分类的规则,没有实际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没有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 前言
- 使用说明
- 略语表
-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1.引言
- 2.审查原则
- 3.审查程序
- 3.1初步审查合格
-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 3.4通知书的答复
- 3.5申请的驳回
-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 4.1 请求书
- 4.1.1发明名称
- 4.1.2发明人
- 4.1.3申请人
- 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
-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 4.1.3.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 4.1.4联系人
- 4.1.5代表人
-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4.1.7地址
- 4.2说明书
- 4.3说明书附图
- 4.4权利要求书
- 4.5说明书摘要
- 4.5.1摘要文字部分
- 4.5.2摘要附图
- 4.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 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5.1分案申请
- 5.1.1分案申请的核实
- 5.1.2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 5.2.2保藏的恢复
-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 6.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 6.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6.1.1委托
- 6.1.2委托书
- 6.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 6.2要求优先权
- 6.2.1要求外国优先权
- 6.2.1.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 6.2.1.2要求优先权声明
- 6.2.1.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6.2.1.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 6.2.2.2要求优先权声明
-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 6.2.4优先权要求费
-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 6.3.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 6.3.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6.3.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6.4实质审查请求
- 6.4.1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 6.4.2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 6.5提前公布声明
- 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 6.7著录项目变更
- 6.7.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 6.7.1.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 6.7.1.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 6.7.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 6.7.1.4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 6.7.2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 6.7.2.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 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
- 6.7.2.3发明人变更
- 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 6.7.2.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国籍变更
- 6.7.2.6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 6.7.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 6.7.4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 7.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 7.1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 7.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 7.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 7.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 7.5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 7.6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 7.7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
- 7.8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
- 8.依职权修改
-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1.引言
- 2.审查原则
- 3.审查程序
- 3.1授予专利权通知
-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 3.4通知书的答复
- 3.6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 3.5申请的驳回
- 3.5.1驳回条件
- 3.5.2驳回决定正文
- 4.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 5.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 6.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 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 6.2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
- 6.2.1产品的形状
- 6.2.2产品的构造
- 6.3技术方案
- 7.申请文件的审查
- 7.1请求书
- 7.2说明书
- 7.3说明书附图
- 7.4权利要求书
- 7.5说明书摘要
- 7.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 8.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 8.1申请人主动修改
- 8.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 8.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 10.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
-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 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 1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 15.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 15.1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 15.1.1申请人的请求
- 15.1.2审查依据的文本
- 15.1.3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 15.2审查要求
- 15.2.1申请文件的审查
- 15.2.2单一性的审查
-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1.引言
- 2.审查原则
- 3.审查程序
- 3.1授予专利权通知
-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 3.4通知书的答复
- 3.5申请的驳回
-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 4.申请文件的审查
- 4.1.2设计人
- 4.1请求书
- 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 4.1.3申请人
- 4.1.4联系人
- 4.1.5代表人
-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4.1.7地址
- 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 4.2.2图片的绘制
- 4.2.3照片的拍摄
-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 4.3简要说明
-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 4.4.1产品名称
-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 4.4.3 简要说明
- 5.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 5.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5.2要求优先权
- 5.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 5.2.2要求优先权声明
- 5.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5.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 5.2.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 5.2.6优先权要求费
- 5.2.7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 5.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 5.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 5.5著录项目变更
- 6.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审查
- 6.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 6.1.1违反法律
- 6.1.2违反社会公德
- 6.1.3妨害公共利益
- 6.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审查
- 7.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 7.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 7.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 7.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 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 9.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 9.1.1同一产品
- 9.1.2相似外观设计
- 9.2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 9.2.1同一类别
-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 9.2.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 9.2.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 9.3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 9.4分案申请的审查
- 9.4.1分案申请的核实
- 9.4.2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 9.4.3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 10.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 10.1申请人主动修改
- 10.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 10.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 11.1判断原则
- 11.2处理方式
- 12.外观设计分类
- 12.1分类的依据
- 12.2分类的方法
- 12.3分类号的确定
- 12.3.1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 12.3.2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 12.3.3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 第四章 专利分类
- 1.引言
- 2.分类的内容
- 3.技术主题
- 3.1技术主题的类别
- 3.2技术主题的确定
- 3.2.1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 3.2.2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 3.2.3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 4.分类方法
- 4.1整体分类
- 4.2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 4.2.1功能分类
- 4.2.2应用分类
- 4.2.3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 4.2.4特殊情况
- 4.3多重分类
- 4.3.1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 4.3.2二级分类表
- 4.3.3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 4.4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 5.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 6.分类的步骤
- 7.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 7.1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 7.2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 8.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 8.1化合物
- 8.2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 8.3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 8.4设备或方法
- 8.5制造的物品
- 8.6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 8.7零件、结构部件
- 8.8化学通式
- 8.9组合库
-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 1.引言
-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 3.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 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 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 3.1.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 3.1.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 3.1.4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
- 3.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 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 4.1科学发现
- 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4.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4.3.1诊断方法
- 4.3.1.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 4.3.1.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 4.3.2治疗方法
- 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 4.3.2.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 4.3.2.3外科手术方法
- 4.4动物和植物品种
- 4.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 4.5.1原子核变换方法
- 4.5.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1.引言
- 2.说明书
-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2.1.1清楚
- 2.1.2完整
- 2.1.3能够实现
- 2.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 2.2.1名称
- 2.2.2技术领域
- 2.2.3背景技术
- 2.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 2.2.5附图说明
- 2.2.6具体实施方式
- 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 2.3说明书附图
- 2.4说明书摘要
- 3.权利要求书
- 3.1权利要求
- 3.1.1权利要求的类型
- 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 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3.2.1以说明书为依据
- 3.2.2清 楚
- 3.2.3简 要
- 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3.3.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第三章 新颖性
- 1.引言
- 2.新颖性的概念
- 2.1现有技术
- 2.1.1时间界限
- 2.1.2公开方式
- 2.1.2.1出版物公开
- 2.1.2.2使用公开
- 2.1.2.3以其他方式公开
- 2.2抵触申请
- 2.3对比文件
- 3.新颖性的审查
- 3.1审查原则
- 3.2审查基准
- 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3.2.2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 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 3.2.4数值和数值范围
- 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 4.优先权
- 4.1外国优先权
- 4.1.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 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 4.1.3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 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 4.2本国优先权
- 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 4.2.2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 4.2.3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 4.2.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 6.1判断原则
- 6.2处理方式
- 6.2.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 6.2.1.1申请人相同
- 6.2.1.2申请人不同
- 6.2.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 第四章 创造性
- 1.引言
-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 2.1现有技术
-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2.3显著的进步
-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 3.1审查原则
- 3.2审查基准
-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 3.2.1.1判断方法
- 3.2.1.2判断示例
-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 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 4.1开拓性发明
- 4.2组合发明
- 4.3选择发明
- 4.4转用发明
- 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 4.6要素变更的发明
- 4.6.1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 4.6.2要素替代的发明
- 4.6.3要素省略的发明
-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 5.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 5.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 5.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5.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 6.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 6.1创立发明的途径
- 6.2避免“事后诸葛亮”
- 6.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 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 第五章 实用性
- 1.引言
- 2.实用性的概念
- 3.实用性的审查
- 3.1审查原则
- 3.2审查基准
- 3.2.1无再现性
- 3.2.2违背自然规律
- 3.2.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 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 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 3.2.6无积极效果
-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 1.引言
- 2.单一性
- 2.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 2.1.1单一性要求
- 2.1.2总的发明构思
- 2.2单一性的审查
- 2.2.1审查原则
- 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 2.2.2.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 2.2.2.2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 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 3.分案申请
- 3.1分案的几种情况
- 3.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 3.3分案的审查
- 第七章 检索
- 1.引言
- 2. 审查用检索资源
- 2.1 专利文献资源
- 2.2 非专利文献资源
- 3.检索的主题
- 3.1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
- 3.2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 3.3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 3.4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 3.5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 3.6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 4.检索的时间界限
- 4.1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
- 4.2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 5.检索前的准备
- 5.1阅读有关文件
- 5.2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 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 5.3.1利用机检数据库
- 5.3.2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
- 5.4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
- 5.4.1整体分析权利要求
- 5.4.2确定检索要素
- 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 6.1检索的要点
- 6.2检索过程
- 6.2.1初步检索
- 6.2.2常规检索
- 6.2.3扩展检索
- 6.3检索策略
-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 6.3.3 构建检索式
- 6.3.4调整检索策略
- 6.4抵触申请的检索
- 6.4.1基本原则
- 6.4.2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 6.4.3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 7.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
- 8.中止检索
- 8.1检索的限度
- 8.2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
- 9.特殊情况的检索
- 9.1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
- 9.2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
- 9.2.1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 9.2.2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 9.3其他情况的检索
- 10.不必检索的情况
- 11.补充检索
- 12.检索报告
-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 1.引言
- 2.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 2.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 2.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 3.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 3.1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 3.2查对申请文档
- 3.2.1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
- 3.2.2查对申请文件
- 3.2.3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 3.2.4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 3.2.5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 3.3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 4.实质审查
- 4.1审查的文本
-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 4.3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 4.4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 4.5检索
- 4.6优先权的核实
- 4.6.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 4.6.2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 4.6.2.1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 4.6.2.2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 4.6.3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 4.7全面审查
- 4.7.1审查权利要求书
- 4.7.2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 4.7.3审查其他申请文件
- 4.8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 4.9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 4.10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4.10.1总的要求
- 4.10.2组成部分和要求
- 4.10.2.1标准表格
- 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 4.10.2.3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 4.10.3答复期限
- 4.10.4签 署
- 4.11继续审查
- 4.11.1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 4.11.2补充检索
- 4.11.3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4.11.3.1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 4.11.3.2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
- 4.12会 晤
- 4.12.1会晤的启动
- 4.12.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 4.12.3会晤记录
-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 4.14取证和现场调查
- 5.答复和修改
- 5.1答 复
- 5.1.1答复的方式
- 5.1.2答复的签署
- 5.2修 改
- 5.2.1修改的要求
- 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 5.2.1.2主动修改的时机
- 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 5.2.2允许的修改
- 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 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 5.2.3不允许的修改
- 5.2.3.1不允许的增加
- 5.2.3.2不允许的改变
- 5.2.3.3不允许的删除
- 5.2.4修改的具体形式
- 5.2.4.1提交替换页
- 5.2.4.2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 6.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 6.1驳回决定
- 6.1.1驳回申请的条件
- 6.1.2驳回的种类
- 6.1.3驳回决定的组成
- 6.1.4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 6.1.4.1案由
- 6.1.4.2驳回的理由
- 6.1.4.3决定
- 6.2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 6.2.1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
- 6.2.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
- 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 7.1程序的终止
- 7.2程序的中止
- 7.3程序的恢复
- 8.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 1.引言
-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 4.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 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撰写
- 5.1说明书的撰写
- 5.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 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 6.1 审查基准
- 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 6.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 6.1.3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 6.2 审查示例
- 6.3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 6.3.1 说明书的撰写
- 6.3.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 1.引言
-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 2.1天然物质
- 2.2物质的医药用途
- 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 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 3.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 3.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 3.4关于实施例
-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 3.5.1审查原则
-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 4.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 4.1化合物权利要求
- 4.2组合物权利要求
- 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 4.2.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 4.2.3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 4.3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 4.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 4.5用途权利要求
- 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 4.5.2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 5.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 5.1化合物的新颖性
- 5.2组合物的新颖性
- 5.3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 5.4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 6.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 6.1化合物的创造性
- 6.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 7.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 7.1菜肴和烹调方法
- 7.2医生处方
- 8.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 8.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 8.1.1基本原则
- 8.1.2举例
- 8.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 8.2.1基本原则
- 8.2.2举例
- 9.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 9.1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 9.1.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 9.1.1.1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 9.1.1.2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 9.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 9.1.2.1微生物
- 9.1.2.2基因或DNA片段
- 9.1.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
- 9.1.2.4转基因动物和植物
- 9.2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 9.2.1生物材料的保藏
- 9.2.2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 9.2.2.1产品发明
- 9.2.2.2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
- 9.2.3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 9.2.4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 9.3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
-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 9.3.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 9.3.1.1基因
- 9.3.1.2载体
- 9.3.1.3重组载体
- 9.3.1.4转化体
- 9.3.1.5多肽或蛋白质
- 9.3.1.6融合细胞
- 9.3.1.7单克隆抗体
- 9.3.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 9.4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 9.4.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
- 9.4.2创造性
- 9.4.2.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 9.4.2.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 9.4.3实用性
- 9.4.3.1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 9.4.3.2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 9.5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 9.5.1术语的解释
- 9.5.2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
- 9.5.3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
- 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 1 引言
- 2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
- 2.1 在中国没有效力
- 2.2 在中国的效力丧失
- 2.2.1 国际局通知效力丧失
- 2.2.2 延误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 2.2.3 关于选定
- 2.3 进入国家阶段的处理
- 3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
- 3.1 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 3.1.1 国际申请日
- 3.1.2 保护类型
- 3.1.3 发明名称
- 3.1.4 发明人
- 3.1.4.1 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 3.1.4.2 国际申请没有发明人事项
- 3.1.4.3 发明人的译名
- 3.1.5 申请人
- 3.1.5.1 申请人信息的确定
- 3.1.5.2 申请人的资格
- 3.1.5.3 申请人的译名
- 3.1.6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 3.2 原始申请的译文和附图
- 3.2.1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 3.2.2 附 图
- 3.2.3 摘要译文和摘要附图
- 3.3 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
- 3.4 期限届满前的处理
- 3.4.1 提前处理
- 3.4.2 暂时不作处理
- 4 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译文的审查
- 4.1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 4.2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
- 5 其他文件的审查
- 5.1 委托和委托书
- 5.1.1 委托
- 5.1.2 委托书
- 5.2 要求优先权
- 5.2.1 要求优先权声明
- 5.2.2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供
- 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
- 5.2.3.1 与优先权声明不一致
- 5.2.3.2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 5.2.4 优先权要求费
- 5.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 5.2.6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 5.3 援引加入
- 5.4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 5.5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
- 5.5.1 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 5.5.2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
- 5.5.3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
- 5.6 遗传资源的来源
- 5.7 进入国家阶段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 5.8 改正译文错误
- 5.9 实质审查请求
- 5.10 著录项目变更
- 5.10.1 经国际局记录的变更
- 5.10.1.1 国际局通知的效力
- 5.10.1.2 补交证明材料
- 5.10.2 国家阶段的著录项目变更
- 5.11 请求复查
- 5.11.1 提出复查请求
- 5.11.2 其他手续
- 5.11.3 复查及复查后的处理
- 5.12 国际单位错误的改正
- 5.12.1 改正国际单位错误的声明
- 5.12.2 附件
- 5.12.3 改正后的处理
- 6 国家公布
- 6.1 何时公布
- 6.2 公布形式
- 6.2.1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申请
- 6.2.2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申请
- 6.3 公布内容
- 6.3.1 发明专利公报中国家公布的内容
- 6.3.2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内容
- 7 缴费的特殊规定
- 7.1 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及宽限费
- 7.2 费用减免
- 7.2.1 申请费的免缴
- 7.2.2 实质审查费的减免
- 7.2.3 复审费和年费的减缓
- 7.3 其他特殊费用
-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 1 引 言
- 2 实质审查原则
- 2.1 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
- 2.2 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
- 3 实质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 3.1 申请人的请求
- 3.2 审查依据的文本
- 3.3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 4 实质审查中的检索
- 4.1 一般原则
- 4.2 节约原则
- 5 实质审查所涉及的内容和审查要求
- 5.1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使用
- 5.2 审查申请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 5.3 优先权的审查
- 5.4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 5.5 单一性的审查
- 5.6 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 5.7 改正译文错误
-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 第一章 总则
- 1.引言
- 2.审查原则
- 2.1合法原则
- 2.2公正执法原则
- 2.3请求原则
- 2.4依职权审查原则
- 2.5听证原则
- 2.6公开原则
- 3.合议审查
- 3.1合议组的组成
- 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 3.3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 3.4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
- 4.独任审查
- 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 6.审查决定
- 6.1审查决定的审批
- 6.2审查决定的构成
- 6.3审查决定的出版
- 7.更正及驳回请求
- 7.1受理的更正
- 7.2通知书的更正
- 7.3审查决定的更正
- 7.4视为撤回的更正
- 7.5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 7.6驳回请求
- 8.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 1.引言
- 2.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 2.1复审请求客体
- 2.2复审请求人资格
- 2.3期 限
- 2.4文件形式
- 2.5费 用
- 2.6委托手续
- 2.7形式审查通知书
- 3.前置审查
- 3.1前置审查的程序
- 3.2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 3.3前置审查意见
- 4.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 4.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 4.2修改文本的审查
- 4.3审查方式
- 5.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 6.复审决定的送达
- 7.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 8.复审程序的中止
- 9.复审程序的终止
-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1.引言
- 2.审查原则
- 2.1一事不再理原则
- 2.2当事人处置原则
- 2.3保密原则
- 3.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 3.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 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 3.4文件形式
- 3.5费 用
- 3.6委托手续
- 3.7形式审查通知书
- 4.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 4.1审查范围
- 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 4.3举证期限
- 4.3.1请求人举证
- 4.3.2专利权人举证
- 4.3.3延期举证
- 4.4审查方式
- 4.4.1文件的转送
- 4.4.2口头审理
- 4.4.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 4.4.4审查方式的选择
- 4.5案件的合并审理
-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 4.6.1修改原则
- 4.6.2修改方式
-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 4.7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 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 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 6.1决定的送达
- 6.2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 7.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 1.引言
- 2.口头审理的确定
- 3.口头审理的通知
- 4.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 5.口头审理的进行
- 5.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 5.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 5.3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 5.4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 6.口头审理的中止
- 7.口头审理的终止
- 8.当事人的缺席
- 9.当事人中途退庭
- 10.证人出庭作证
- 11.记 录
- 12.旁 听
- 1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 1.引言
- 2.现有设计
- 3.判断客体
- 4.判断主体
- 5.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 5.1判断基准
- 5.1.1外观设计相同
- 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 5.2判断方式
- 5.2.1单独对比
- 5.2.2直接观察
- 5.2.3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 5.2.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 5.2.4.1确定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
- 5.2.4.2确定涉案专利
- 5.2.4.3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
- 5.2.5组件产品和变化状态产品的判断
- 5.2.5.1组件产品
- 5.2.5.2变化状态产品
- 5.2.6设计要素的判断
- 5.2.6.1形状的判断
- 5.2.6.2图案的判断
- 5.2.6.3色彩的判断
- 6.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
- 6.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 6.2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 6.2.1判断方法
- 6.2.2现有设计的转用
- 6.2.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 6.2.4独特视觉效果
- 7.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
- 7.1商标权
- 7.2著作权
- 8.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 9.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
- 9.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 9.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
- 9.3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 9.4优先权的效力
- 9.5多项优先权
- 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 1.引言
-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 3.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
- 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 1.引言
- 2.专利权人相同
- 2.1授权公告日不同
- 2.2授权公告日相同
- 3.专利权人不同
- 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 1.引言
- 2.当事人举证
- 2.1举证责任的分配
- 2.2证据的提交
-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 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 2.2.3物证的提交
-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 4.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
- 4.1证据的质证
- 4.2证据的审核
- 4.3证据的认定
- 4.3.1证人证言
- 4.3.2认可和承认
- 4.3.3公知常识
- 4.3.4公证文书
- 5.其 他
- 5.1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
- 5.2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 5.3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 5.4当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 1.引言
-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 2.1书面形式
- 2.2电子文件形式
- 3.适用文字
- 3.1中文
- 3.2汉字
- 3.3外文的翻译
- 4.标准表格
- 4.1 纸张
- 4.2 规格
- 4.3 页边
- 5.书写规则
- 5.1打字或印刷
- 5.2字体及规格
- 5.3书写方式
- 5.4书写内容
- 5.5字体颜色
- 5.6编写页码
- 6.证明文件
- 7.文件份数
- 8.签字或者盖章
- 第二章 专利费用
- 1.费用缴纳的期限
-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 3.费用的减缓
- 3.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 3.2费用减缓的手续
-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 4.1暂存
- 4.2退款
- 4.2.1退款的原则
- 4.2.1.1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 4.2.2退款的手续
- 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
- 4.2.2.2退款的处理
- 4.2.3退款的效力
- 4.2.4特殊情形的处理
- 4.2.4.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 4.2.4.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付的情形
- 5.费用的查询
- 6.费用种类的转换
- 7.缴费信息的补充
- 第三章 受理
- 1.受理地点
-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 2.1受理条件
- 2.2不受理的情形
-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 2.3.1受理程序
- 2.3.2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 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 2.3.2.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 2.3.3不受理程序
- 3.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 4.申请日的更正
-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 6.查询
-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 1.文档及组成
- 2.案卷
- 2.1案卷夹
- 2.2文件
- 2.3案卷的立卷
- 3.电子文档
- 4.法律效力
- 5.查阅和复制
- 5.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 5.3查阅和复制程序
- 6.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 6.1保存期限
- 6.2销毁
-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 1.保密的范围
- 2.保密的基准
- 3.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 3.1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保密确定
- 3.1.1保密请求的提出
- 3.1.2保密的确定
- 4.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 5.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解密程序
- 5.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
- 5.2专利局定期解密
- 5.3解密后的处理
- 6.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 6.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 6.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 6.1.2保密审查
- 6.2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 6.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 6.2.2保密审查
- 6.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 6.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 6.3.2保密审查
-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 1.1通知和决定
-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 2.1送达方式
- 2.1.1邮寄
- 2.1.2直接送交
- 2.1.3电子方式送达
- 2.1.4公告送达
- 2.2收件人
-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2.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2.2.3其他情况
- 2.3送达日
- 2.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 2.3.2公告送达
- 3.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 3.1退件的处理
- 3.2文件的查询
-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 1.期限的种类
- 1.1法定期限
- 1.2指定期限
- 2.期限的计算
- 2.1期限的起算日
- 2.2期限的届满日
- 2.3期限的计算
- 3.期限的监视
- 3.1期限的确定
- 3.2期限监视方式
- 3.3期限届满的通知
- 4.期限的延长
- 4.1延长期限请求
- 4.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 5.耽误期限的处置
- 5.1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 5.2处分决定
- 5.3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 6.权利的恢复
- 6.1适用范围
- 6.2手续
- 6.3审批
- 7.中止程序
-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 7.2中止的范围
- 7.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 7.3.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 7.3.1.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
- 7.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 7.3.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 7.3.2.1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
- 7.3.2.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
- 7.4中止的期限
- 7.4.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 7.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 7.5中止程序的结束
- 7.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 8. 审查的顺序
- 8.1 一般原则
- 8.2 优先审查
- 8.3 延迟审查
-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 1.专利公报
- 1.1专利公报的种类
- 1.2专利公报的内容
- 1.2.1发明专利公报
-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
- 1.2.1.3保密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
- 1.2.1.4发明专利事务
- 1.2.1.5索引
- 1.2.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 1.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 1.2.2.2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 1.2.2.3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 1.2.2.4授权公告索引
- 1.2.3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 1.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
- 1.2.3.2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 1.2.3.3授权公告索引
- 1.3专利公报的编辑
- 1.3.1申请文件的编辑
- 1.3.2事务部分的编辑
- 1.3.2.1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 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 1.3.2.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 1.3.2.3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 1.3.2.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1.3.2.5专利权的终止
- 1.3.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 1.3.2.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 1.3.2.8专利权的保全及其解除
- 1.3.2.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 1.3.2.10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 1.3.2.11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 1.3.2.12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 1.3.2.13权利的恢复
- 1.3.2.14文件的公告送达
- 1.3.2.15其他有关事项
- 1.3.2.16更正
- 1.3.3索引的编辑
- 1.3.3.1分类号索引
- 1.3.3.2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 1.3.3.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 1.3.3.4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 索引
- 2.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 2.1单行本的种类
- 2.2单行本的内容
- 2.2.1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 2.2.2发明专利单行本
- 2.2.3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 2.2.4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 2.3更 正
-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 1.专利权的授予
- 1.1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 1.1.1授予专利权通知
- 1.1.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 1.1.3登记手续
- 1.1.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 1.2专利证书
- 1.2.1专利证书的构成
- 1.2.2专利证书副本
- 1.2.3专利证书的更换
- 1.2.4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 1.3专利登记簿
- 1.3.1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 1.3.2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
- 2.专利权的终止
- 2.1专利权期满终止
- 2.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 2.2.1年费
- 2.2.1.1年 度
- 2.2.1.2应缴年费数额
- 2.2.1.3滞纳金
- 2.2.2终止
- 2.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 1.引言
-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 2.2请求人资格
-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2.4费用
- 2.5委托手续
-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 3.专利权评价
- 3.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3.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 3.2.1实用新型专利
- 3.2.2外观设计专利
- 3.3检索
- 3.3.1实用新型专利
- 3.3.2外观设计专利
- 4.专利权评价报告
-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 4.1.1表格部分
- 4.1.2说明部分
-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 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 6.1可更正的内容
-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 6.3更正程序的进行和终止
-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 1.引言
- 2.电子申请用户
-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 2.2电子签名
- 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 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 5.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
- 5.1专利代理委托书
- 5.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 5.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 5.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引起的变更
- 5.5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
- 5.6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 6.电子发文
- 其 他
- 索引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2010版修订说明
- 附 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第八章 附则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 第九章 费用
- 第十章 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 第十一章 附则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343号)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328号)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第74号)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7号)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
-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