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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例如: (1) “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Ⅰ) 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 (分子式(Ⅰ) 略); (2) “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 ~60% (重量) 的A和90% ~40% (重量) 的B”; (3) “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 和K2O……”。 以上(1) 为非限定型, (2) 为性能限定型, (3) 为用途限定型。 当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1) 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组合物的一种性能或者用途,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例如(2)、(3)。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应当写成用途限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