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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可能包括: (1)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2)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3)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或**第一百零四条**提交的补正文本。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所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期限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以审查基础声明中指明的为准。审查基础声明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声明规定栏目中的指明,以及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充声明的形式对审查基础的补充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并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已经重新确定了相对于中国的国际申请日,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应当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审查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通过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而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时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 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审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