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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发明人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发明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申请有多个发明人的,可以针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应当准确地将发明人的姓名译成中文。审查员应当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发明人姓名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在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传送过“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通报发明人或者发明人姓名变更的,应当认为已经向专利局申报,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变更以后的信息。审查员应当根据国际局的通知,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有关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及通知书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针对中国的发明人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仍应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