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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节作出专门规定之外,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包括: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通知或者决定的内容、署名和/或盖章、发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 (2)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是无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书,还应当包括全体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通知、决定的内容包括:通知或者决定的名称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者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4)署名和/或盖章:通知和决定应当有审查员署名或者盖章;需要审核的,还应当由审核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均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