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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里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这里所谓“提到” 的含义是:明确定义或者说明了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或制备方法(包括原料)。 例如,如果一份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化合物的名称和分子式(或结构式) 难以辨认或者不清楚,但该文件公开了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相同的理化参数或者鉴定化合物用的其他参数等,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一份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化合物的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 和理化参数不清楚,但该文件公开了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相同的制备方法, 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2)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范围的化合物(例如C1-4) 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1 和C4) 的新颖性,但若C4 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 则C1-4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的新颖性。 (3)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